9CaKrnJoZOa作者:乌元春article网友驳斥西方对中国司法指责 曝西方皆严惩煽动颠覆罪/e3pmh22ph/e3pmt8os0环球网特约记者李晶报道,“我气坏了!西方国家只会指责中国,自己却在法理面前实行‘双重标准’。”日前,针对西方各国舆论对中国司法系统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指责,环球网一位名为“天堂里的狼”的网友在环球论坛中爆料称,美国也有类似“煽动罪”的定罪条件和罪名。该网友还提供了美国法律对“煽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和一些案例。根据这位网友的爆料,记者发现,不光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刑法典均认为,“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语言文字”、“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引起公众恐慌或警觉”或“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反人民安全罪行”等行为触犯法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可以说,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相关实践,西方国家对煽动颠覆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都绝不手软。西方同样存在“煽动罪”网友“天堂里的狼”在帖子中说,仔细翻阅《美国法典》就会发现,它的第18款第115章中第2383条便以“叛乱及造反”为标题,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反对美国当局及法律”的行为是非法的,即便是对这些行为给予扶助或表示支持,也应被判处罚款或刑期。正如该网友所说,“煽动罪”并非中国独有。在《美国法典》中,标题为“鼓吹推翻政府”的第2385条还规定,“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暴乱或暗杀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的行为也属非法。它还列出,不可用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书写品或印刷品等形式从事上述行为。违者可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内不得到美国政府任公职。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则规定,“图谋、设想、计划或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其所有领土的君主、发布具煽动意图的语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诽谤的事物,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属违法行为。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及诽谤”、“参与煽动性活动”,都可判处最多14年的徒刑。新加坡则有一个独立的《煽动法令》来界定“煽动颠覆罪”。其中的第3和第4条规定,“做出、企图做出、准备做出或与任何人串谋做出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发表任何煽动性语言文字”可被处3年监禁。”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505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人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及警觉的意图,出版或发行任何声明、谣言、报告,包括书面的、电子的和其它媒体的,以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或反人民安全罪行的,可处3年以内监禁及罚款。”澳大利亚法律也规定,“以言论或文字,鼓吹或鼓励借革命或破坏以推翻联邦宪法;借武力或暴力推翻联邦或州已确立的政府;参加任何煽动性计划,意图造成暴乱,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骚乱”等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及电子邮件发布相关煽动性言论。1969年《美国人权公约》则明确说明,“思想和表达自由应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它规定,“宣传战争、鼓吹仇恨或煽动非法暴力行为”都应视作犯罪。128770842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佚名环球网128770842000011[]
环球网特约记者李晶报道,“我气坏了!西方国家只会指责中国,自己却在法理面前实行‘双重标准’。”日前,针对西方各国舆论对中国司法系统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指责,环球网一位名为“天堂里的狼”的网友在环球论坛中爆料称,美国也有类似“煽动罪”的定罪条件和罪名。该网友还提供了美国法律对“煽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和一些案例。根据这位网友的爆料,记者发现,不光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刑法典均认为,“发表具有煽动性的语言文字”、“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引起公众恐慌或警觉”或“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反人民安全罪行”等行为触犯法律,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可以说,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相关实践,西方国家对煽动颠覆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都绝不手软。西方同样存在“煽动罪”网友“天堂里的狼”在帖子中说,仔细翻阅《美国法典》就会发现,它的第18款第115章中第2383条便以“叛乱及造反”为标题,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反对美国当局及法律”的行为是非法的,即便是对这些行为给予扶助或表示支持,也应被判处罚款或刑期。正如该网友所说,“煽动罪”并非中国独有。在《美国法典》中,标题为“鼓吹推翻政府”的第2385条还规定,“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暴乱或暗杀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的行为也属非法。它还列出,不可用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书写品或印刷品等形式从事上述行为。违者可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内不得到美国政府任公职。 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则规定,“图谋、设想、计划或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其所有领土的君主、发布具煽动意图的语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诽谤的事物,煽惑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属违法行为。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条规定,“发表煽动性的语言文字及诽谤”、“参与煽动性活动”,都可判处最多14年的徒刑。新加坡则有一个独立的《煽动法令》来界定“煽动颠覆罪”。其中的第3和第4条规定,“做出、企图做出、准备做出或与任何人串谋做出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发表任何煽动性语言文字”可被处3年监禁。”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505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人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及警觉的意图,出版或发行任何声明、谣言、报告,包括书面的、电子的和其它媒体的,以引导他人实施反国家或反人民安全罪行的,可处3年以内监禁及罚款。”澳大利亚法律也规定,“以言论或文字,鼓吹或鼓励借革命或破坏以推翻联邦宪法;借武力或暴力推翻联邦或州已确立的政府;参加任何煽动性计划,意图造成暴乱,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骚乱”等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及电子邮件发布相关煽动性言论。1969年《美国人权公约》则明确说明,“思想和表达自由应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它规定,“宣传战争、鼓吹仇恨或煽动非法暴力行为”都应视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