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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时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 13:08 粤港信息日报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看押室内,犯罪嫌疑人看到的不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大横幅,取而代之的是一份《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样一幅布告内容的变化,折射的其实是司法理念的变迁及人权观念的提升。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法并不完全与法治精神相符:一个人所受之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吻合。而面对讯问的态度,无论是坦白还是抗拒,都是不可以归于“犯罪事实”之列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对许多中国人来说耳熟能详,因为它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不过最近,继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之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悄悄将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香港《大公报》报道说,撤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仅是简单地放弃一句口号,而是内地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个进步,也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弊大于利

  历史地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当然起到过威慑罪犯心理、加快破案进度等作用。但由于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的后果,是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的根源之一。这些年来,内地司法制度改革加快,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但在一些地方,屈打成招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等引起公愤的案件仍时有所闻。这是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背后,其实就是“有罪推定”原则: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须老实招供,否则便是抗拒,就得从严惩处。这与现在司法文明所倡导的“无罪推定”是南辕北辙的。“无罪推定”是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被讯问人才有权保持沉默,而由检控机关负责举证。所以,放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标志着“无罪推定”已正式取代“有罪推定”,成为内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这著名的“米兰达忠告”,时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者用法律保护自己,表达了法律在有其尊严一面的同时,还有着对人性的关爱。5年前,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有一条:“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这一点,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要真正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承认被讯问者的沉默权落到实处,内地还要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司法惯例,修订有关法律,使之与现代文明司法制度相衔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确实曾对促使真正的罪犯放下思想包袱、协助警方或检方破案起到过积极作用。那么,摒弃这八字政策,会不会使一些愿意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图减轻处罚的人,因失去“从宽”的希望而顽抗到底呢?其实现代文明的司法体制,已经就此有相应的安排。如在许多国家,被告人若同意作有罪答辩,就有可能换取检察官在指控上的让步,或者在量刑阶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建议。这一规定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虽有所类似,但根本不同点在于被告人的坦白与合作,是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不是被“抗拒从严”的政策所吓出来或逼出来的。这样的制度被许多事实证明是有效的,值得纳入我国的法律规定之中。

  珠海进行“人文关怀与刑事诉讼”研究

  据羊城晚报去年的一篇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去年9月在珠海设立了基地,在珠海市检察院进行审判前程序的改革试点及“人文关怀与刑事诉讼”的研究。

  该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说:“长期以来,我国的执法人员习惯以不近人情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其实,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是对人的价值的尊敬,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无罪推定”虽已成为中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但“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刑事检控中仍有深刻影响,常使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珠海市检察院率先进行了司法理念上的转变和改革。

  中国的老百姓常常从好莱坞大片和香港的警匪片中看到警察捕获犯罪嫌疑人时,口中背出一串对方应有的权利。在珠海市检察院,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会郑重地出示一份《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份告知书中列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一到案,他及其家属就要分别填写一份《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和《被调查人家(亲)属基本情况表》,两表中均有“被调查人健康状况、要求”一栏。珠海市检察院人士说:“我们通过这些表格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及时对他们进行治疗,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主义关怀。”

  一位护士在给犯罪嫌疑人输液时,故意将输液速度调至最大,但这立即被细心的侦查员制止了。一个犯罪嫌疑人想喝酸辣汤,办案人员马上派专人去做;另一犯罪嫌疑人胃口不好,想吃一种老字号的粥,侦查人员也及时买来。对犯罪嫌疑人这种人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竟推动了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一位犯罪嫌疑人说:“我要是不交代,都觉得对不起你们。”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我们的服务对象吗?”这与传统的观念有180度的角差,珠海市检察院检察长杨金华说:“法的严明公正要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相结合。”检察院确定专人,负责做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辅助工作,对于每个职务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辅助人员力求尽快与其家属见面,进行安抚和劝慰。珠海市检察院的原则是:非必要时不进行搜查;杜绝抄家式搜查,安排没有老人、小孩在场的合适时间搜查。

  遵循“疑罪从无”使涉嫌杀夫女子获释

  近日,因证据不足,被指控涉嫌毒杀丈夫的22岁的苏某被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起诉。有记者9月28日从该院获悉,为了保障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该院今年以来已对3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去年10月30日,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苏某被警方逮捕。警方侦查后认定,因为怀疑丈夫张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染有性病,苏某对丈夫怀恨在心。于2002年9月25日17时许,在北京海淀区清河附近,苏某趁丈夫上厕所之机,涉嫌将事先买好的鼠药“毒鼠强”投入丈夫的水杯中,导致丈夫中毒死亡。

  今年年初,此案被移送到北京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在侦查过程中,苏某先是承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但随后又翻供。而除了苏某这一口供外,警方手中并无其他直接证据和必要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张某之死确系苏某所为。为了证实确实是苏某投毒杀人,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但警方仍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需证据。

  近日,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在经过审慎讨论后,决定对苏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随后,苏某被释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晓穹认为,“存疑”不起诉有可能放纵犯罪,但这是国际刑法界通行的理念。刑法学认为,与放纵犯罪嫌疑人相比,错判一个无辜的人的后果更严重。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应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诉的案件,为维护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及时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事实证明,抱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过时信条不放,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可能后果,就是容易导致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从而使得刑讯逼供有时变得“在所难免”。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其实是一种对司法权力制约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一种权利保障措施。鸣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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