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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中国人其实都是这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租客”,只是这个“租客”比较特殊,世世代代生息繁衍在这片土地上而已。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的每一笔开支都得努力去挣,甚至于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生不起病。更有甚者,死了之后还葬不起。
前不久,媒体报道,江西修水一农民在河道上挖出一棵体型巨大的疑似“乌木”,价值可能达到数亿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说:这棵在水里埋藏了数百年的树,如果真是价值不菲的乌木,那么它的所有权就属于国家。
此后不久,某地又一居民在自家的宅基地里挖出25枚银元,当地文管部门也来没收,说这是国家文物。后来经过交涉,文管部门收走其中的23枚,给户主留了两枚做纪念。
或许文管部门是对的,执法有据,依法行政。同样的案例曾经出现在四川彭州,乌木发现人将地方政府告上法院,但最终败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在我国公有制的国家概念下,其实我们生活的一切都笼罩在“国家”的名义下。我们城市里住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的,我们只是向国家支付了4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既然是“租客”,地下储藏或埋藏的任何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或其他不能证明是你自己埋下去的物质理所当然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好歹还有一块似乎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但其实也不是你的,而是依法属于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至于我们放眼所及的河流、滩涂、森林、草场、荒山,若不是国家所有就一定是集体所有。全体国民其实都是这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租客”,只是这个“租客”比较特殊,世世代代生息繁衍在这片土地上而已。
比较悲惨的是,这些“租客”还不能说“我不租了”,因为除了少部分能移居国外的精英人士或富于冒险精神的偷渡客,绝大部分人还得老老实实地留在中国当“租客”。况且,就算你真不“租”中国的土地,放弃祖先生息繁衍的地方,到别人家的土地上从雇工开始干起(当然也有不需从雇工干起的精英人士或官员家属),到拥有自己的一片土地,那也不是人人都具备这样的资质和能力的。
当然,从理论上讲,我们的十三亿公民其实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只是为了管理好这片辽阔的领土,为全体所有者创造更好的福利,实现大同社会的理想,我们把这片土地委托给国家管理者,也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然后从他们的手里“租赁”土地来居住、生产和生活。在经济活动中有一个名词叫“售后回租”,有点类似,那是为了盘活资金,把属于自己的东西先卖给融资方,然后按约定的租金把东西租赁回来使用,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
只是,上面讲的国家“租客”的“租”与“售”售的关系并没有那么明确的契约约定。
但是,这些代理“国家”来管理这片土地和资源以及“租客”的政府官员,是否应该要有一个真正有效地强有力的监督?否则某些心态不良的管理者可能会以“国家”的名义,让自己过得很舒服,就像各地的政府大楼一定是当地的地标性建筑一样。
曾经在网上看看到过一些文章,说的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川西军阀刘文辉极其重视辖区内的教育发展,曾经下令“如果县政府的房子比学校好,县长就地正法。”所以西康虽地处偏僻,但在他主政期间,文化教育却进步很快。刘文辉可能很多人不熟悉,但他有一个哥哥却是全中国家喻户晓,那就是“大恶霸”刘文彩。不过,据说这个“大恶霸”相当重视公益教育,在当地捐巨资修建了一个文彩中学。选定校址后向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收购或置换土地,都给出极高的价格。我不是历史学家,确实无法考证这段历史的真伪,也就姑妄听之吧。不过,据说当年刘文彩捐建的中学历经数十年风雨,仍然屹立在川西这片土地上为现在的学子们遮风挡雨。
且不论这件事情的真假,若论现在,要想在2856个县级行政区中找出一个县(区)的政府大楼比当地的学校还寒碜,恐怕还真是不容易。当然,人民公仆也很辛苦,要让他们在四处透风的地方为人民服务也的确不现实。
回过头来看本文开头讲的河中乌木和祖宅银元,文管部门依法行政本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咱们当年制定这些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们是公有制国家”。按照建国者的理想,在这个实行公有制的大家庭里,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都是由国家负担的。但现在,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的每一笔开支都得努力去挣,甚至于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生不起病。更有甚者,死了之后还葬不起。这恐怕就是有违当时的初衷了。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假如每个公民也真接受自己“租客”的身份,那么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既然河流和土地等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的,那么当“国家”的财产损害了“租客”的利益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如我们的法律规定,如果你家阳台的花盆掉下来伤了人,你就应该赔偿。甚至于如果某个倒霉蛋在你家楼下被不知谁家的花盆砸中了,那么从他被砸中的地方往上数,不论是否养花,全楼的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我不知道98年的洪灾,或者说上个月发生在东北的水灾,那些财产被“国家所有”的河流损害的人是否获得了足额的国家赔偿。否则,这怎么看都有点不恰当,有了利益是“国家”的,有了损害是“租客”的。
当然,话虽可以这么调侃,“国家”终归是全体国民的,只是原来的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是否真该因时制宜地进行调整了。
(作者系北京领优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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