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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结果应当通知家属及辩护律师

(2013-07-13 12:08:05)

死刑复核结果应当通知家属及辩护律师

 

上周六, 我应网易之邀,参加了湘西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研讨会。会上我发表了不应当对曾成杰核准死刑的意见。当时还不知道曾案已经核准的消息。其中听人说知道消息可能已经核准,当时也没太在意,还认为这个案件不太可能核准死刑,因为第一,毕竟该案也曾经引起无数媒体关注和呼吁;第二,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在现代社会已经失去正当性;以及第三,从律师介绍情况看,本案政府鼓励融资在先,政府始乱终弃,即便曾的行为构成犯罪,政府亦难辞其咎。

 

但昨天,曾成杰的女儿曾姗打来电话,说已经执行死刑。当时愕然。曾女问我执行死刑不需要通知家属吗?我说现行法没规定;又问不需要通知律师吗?我说现行法也没有规定。这既是曾姗困惑和悲痛的地方,也是公众困惑和不解的根源。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二是执行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并允许会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只规定了核准还是不核准的结果应当通报最高人民民检察院,却没有规定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及家属。据此,最高法解释第3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同样,最高法解释没有规定将复核结果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

 

这一做法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就这样了,至于其司法实践习惯的养成则应当更早。长期以来,大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都是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才知道;有时候律师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消息才能提前告知家属;有时候家属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消息去藐视律师。从法理上看,死刑复核结果必须通报最高检却不必通知被告人家属及其律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的公平原则。

 

关于第二个问题,2012年刑诉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一条没有说应当在交付执行以前通知。最高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这里说的罪犯只要提出会见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安排;罪犯亲属只要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这里不存在法院行使裁量权不允许的情形。但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提出了,如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执行死刑现场虽有检察官监督,但那时不可能为了等家属来推迟死刑的执行。对于家属而言,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核准死刑应当通知,所以往往不知道被核准死刑,除非通过内部渠道事先得知,否则无法提出申请。

 

但是,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而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从善良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辩护律师呢?本文认为完全应当。曾案让我们制度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本文强烈呼吁最高法应当明确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核准结果应当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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