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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曾备受湘西吉首市政府的青睐,因其推动了湘西吉首市GDP的高速增长。新州长上任,通知党政干部退出民间集资,引发挤兑风潮,群体性事件频发。多名企业家被关押,而三馆负责人曾成杰是唯一被判死刑的。

民间融资的“原罪”从何而来?曾成杰案能否成为撬动庞大的金融垄断体系的一个支点?我们关注并期待。

 控方证据与意见

长沙市中级法院的一审认定,曾成杰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湖南省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湖南高院认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率,支付中介提成费和返点奖励费为诱饵,多给拆迁户补充款,用后面的非法集资款归还前面集资款本息等欺骗方法和手段,不顾后果的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曾成杰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利益和意志;曾成杰对公司管理权力是凌驾公司组织机构之上滥用股东权力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公司法人的名存实亡。

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而是采取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

长沙中院在补充侦查建议中认为,本案缺少三馆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清查核资情况的鉴定。长沙市检察院则称:“湘西自治州依法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已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并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故无需再提供资产鉴定方面的证据。”

 辩方意见

湖南省政府工作组强行占有三馆公司资产后,违反法律规定,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将案发前经评估价值23.8亿的资产,3.8亿低价变卖给湖南省财政厅独资的民泰公司,造成“三馆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并进而利用司法机关“杀人灭口”。

华信的司法会计鉴定称,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总计18亿,净资产-10亿元。

辩护律师称:华信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代替资产评估,缺乏客观性、真实性、程序合法性。曾成杰当时的资产23.8亿,现价值50亿,却被政府以3.8亿贱卖,并以此做出三馆公司资不抵债结论。[详细]

《专家论证意见》称: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三馆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体资格,对外集资的决策体现了单位意志,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详细]

曾成杰在取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后,按照州政府的规定单独成立“三馆公司”,并由州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三馆开发领导小组”,设立“三馆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三馆公司”现场办公。“三馆公司”的融资合同经政府事先审查,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政府还现场解答融资群众的疑问。 [详细]

 网易研讨会:专家论点

  • 黄京平:是否适用192条?是否参考吴英案?

    一、集资类案件,地方政府不恰当的介入,反而可能让老百姓资金安全受到影响。

    二、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办案,这是基本规则。2011年1月4日开始实行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刑法》192条,在什么情况下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共列举了8项具体的行为方式,本案是否严格依照这样的规则去进行刑事证明?

    最高检和最高法也强调案例的指导作用。经济活跃地区产生的一些案例,应当作为其他地方裁判的时候参考的重要规则。比如浙江围绕某些典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处理,以此来看湖南的曾成杰案,毫无疑问在裁判说理依据、程度方面都是非常欠缺的,也就是说法律适用不足以让我们相信你的裁判是符合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

    三、192条适用死刑的问题,死刑政策应该服从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国家最基本的刑事政策。早在最高法院多年前确立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里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 王欣新:清算评估导致曾成杰资产加速减值,拍卖未充分竞价

    一、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实践中难以回避的,处于合理不合法状态,因此要特别强调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成杰的融资用于生产经营。

    二、不能以是否盈利、利息高低作为是否是诈骗的标准,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相符的。

    三、不能简单以政府介入后的欠债数据,作为集资诈骗的数额。因为实践中,资产处置因市场化因素和行政因素会有波动,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是模糊的。曾成杰案中,评估的时候是按清算评估,做了一个加速减值,他的资产本可以选择更适当的价格。(案例:闽发证券)

    四、涉及到资产处置的时候,拍卖应该通过竞价机制来寻求市场最高价,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出现不充分公告、买受人不足的问题。曾成杰资产的政府拍卖,如果只有一家竞拍,就属于官方定价,这种拍卖程序是不符合我国拍卖竞价的最基本要求。

  • 李庄:两项程序瑕疵:拍卖和被告人未见到审计报告

    一、二审判决中,控方证据薄弱,例如,2007年8月29日的日记,即可证明曾成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二、程序瑕疵,侦查阶段没有结束,政府把财产给卖了。

    三、资产评估,曾成杰见过没?明确规定各项笔录、司法报告、法医检验等审计结论应当呈送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告人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重新评估、重新化验、重新审计、重新测量,你不交给他,等于剥夺了他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实体有没有罪、罪的大小。

  • 徐昕:本案件以公司名义集资,却个人被判死刑

    一、公司集资和个人集资不一样,这个案件以公司名义集资,个人被判死刑。

    二、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政府对该项目的支持、他的集资款全部投入实业,这说明他没有隐匿、逃跑的故意。

    三、死刑应当尽可能严格限制,非暴力犯罪、经济领域犯罪,应当审慎限制死刑。

  • 林维:资产被低估;不能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一、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定性。如果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是不科学的,比如存在数个股东,基于特殊的关系形成某一个股东或者某一个非股东的自然人成为实际控制人,他所做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这并不能掩盖单位犯罪的实质。

    二、假定是自然人诈骗犯罪,需要有明确的资产评估数据,材料中提到集资存在重复计算、资产明显被低估。如果严重到要判死刑,必须要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三、本案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所从事的是一些高风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忽略投资的风险、市场的起伏以及整个经济环境对资产的影响。因此,判断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特别谨慎。

    四、即便此案数额巨大,是否判处死刑,完全可以在政策上做正确的判断。现在我们有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等替代措施,这种非暴力犯罪,我认为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也应该有这样的政治立场——通过司法对经济类犯罪限制死刑、废除死刑。

  • 易延友:本案无罪推定未贯彻到位

    一、全世界坚持死刑的国家,不到1/3。保守估计,中国每年执行死刑2000人,是印度的200倍以上。如果不能马上废除死刑,非暴力犯罪,在司法上也应停止适用死刑。

    二、案件本身,从诉讼程序看,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贯彻到位,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没有得到落实。《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一个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财产已经被处置了。《刑法》规定,执法机关可以搜查、扣押与本案有关的财务文件,妥善保管、封存,随案移送,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但曾成杰案和吴英案,都是在侦查阶段,财产被处理了。

    在做这个专题的时候,与曾成杰的女儿通话,她说已得知消息,曾成杰已被执行死刑,她为救父而日夜奔波,无助地求助每一个可能帮到她的人,我相信感动了大家,却没有感动最高法。

    在此,不能不提到涉案金额更大的刘志军,被判死缓。

    我们赞成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但既未废除,司法就应平等适用死刑,莫让特权蚕食了我们对司法仅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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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丽萍 bjlpzhang@corp.netease.com     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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