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奸幼女案赔偿分析:若拒接再审或1分没有

2013年11月04日17:1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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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为何接受15万元赔偿?

  ——云南大关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者家长接受民事和解追踪

  新华网昆明11月4日电 (记者 何春好)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必须做出选择:接受这笔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的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是精神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实,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和鉴定面临的困境:难以考量的因果关系、难以量化的损害后果以及缺乏精准的定级标准。

  现实的困窘

  再过几天便是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女孩小浴(化名)的4岁生日,但是8月24日这天却注定影响了她的人生,当晚,小浴在家附近的街边玩耍时,被郭玉驰掳至家中实施了强奸,郭玉驰系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性侵对小浴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父亲王先生介绍,尽管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是孩子少有从阴影里走出来的迹象。

  “小浴仍然会在夜里惊醒或是突然哭闹,她只要妈妈,不要我,她甚至会指着这我说:‘你也是疯子啊!’”王先生说。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会员王守莉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长期的、有效的专业治疗,也许五年都恢复不了,等她长大以后还很可能会暴露更多问题。

  康复性的心理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对于这个以丈夫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坚持的事情。“经济条件不可能维持对孩子长期的专业心理治疗。”小浴的母亲刘女士坦言。

  困扰他们的不仅仅只是孩子心理治疗的问题。案件发生之后,不仅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更轰动了这个只有两万多城镇人口的小县城,成了街头巷尾的谈资。

  小浴的父亲已经打定主意,案件审理彻底结束之后,带着妻女离开大关。“去别的地方打工,只要没有人认识我们就行了。”王先生说。他们大概算了算账,搬家涉及到一系列费用是极大的负担。

  据刘女士介绍,一审之前郭玉驰家并未诚恳道歉,也未提出要进行经济赔偿,大关县法院一审也未支持赔偿的诉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

  法律的困惑

  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

  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

  “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精神索赔,只能“私了”?

  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一些被告人则将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给人留下金钱能赎罪的错觉。“法律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陈维镖说。

  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诉讼,能诉讼的只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同时精神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

  云南大学法学教授高魏坦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先有法律认定的损伤级别,鉴于目前对于精神损害鉴定的现状,由于缺乏专门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如何依靠鉴定结果确定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而获得法院的支持成了难题。

  相比身体的损伤,精神损伤,尤其是功能性的精神损伤的认定尤为复杂,但由于缺乏专业标准认定非常困难。例如在国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分级标准中,定为第3级伤残的共分37种,只有第1种写有“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的字样,其余36种都是身体损伤的情况。

  洪道德认为,随着公民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精神索赔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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