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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对网络造谣行为祭出“杀威棒”

2013年03月26日 11:03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从杭州市公安局获悉,因在互联网上捏造谣言、散布疫情虚假信息,网民吴某、张某、施某和姚某等四人对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疫情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分别对捏造谣言的吴某、张某作出治安拘留10天、5天的处罚,对施某、姚某作出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3月20日《南方日报》)。

  在跨入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构筑了连通全球的信息高速公路,网络正以无比强大的能量在改造形塑世界,改变政府,改变个人。网络已经成为人类信息沟通最便捷的管道,成为民意表达最重要的平台。很多的“热点”新闻和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就是通过网络炒热的,最终引起了政府和高层的重视。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谣言随着网络的普及找到了最佳的孵化器和生存地。据一项“网络10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第3大罪状就是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畸形舆论,谣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当谣言借用网络这一工具,比起口传谣言来,危害更为严重。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捏造事实或造谣诽谤将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捏造事实、散播谣言该如何用法律手段给予惩处呢?

  我国没有专门的《网络法》,网络管理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条款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再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倘有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根据《刑法法修正案(三)》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思想的场所,也是一个应当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的活动空间。《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使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互联网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必将承担法律责任。3月16日下午,在新浪微博上出现一条帖子称,“外地一对小夫妻去杭州游玩回来后高烧不退,男的病死在医院,女的还在医院但也生命垂危”;接着,新浪微博上又有帖子说“一公司实验室发生事故造成病毒泄漏,明天凌晨三点将对杭州全城进行‘清洁’”;还有人跟帖称“杭州绕城高速封口,一律只进不出”。上述谣言在互联网上扩散后,引发公众关注,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现代社会崇尚开放和自由,但个人自由不能建立在损害公德和违法悖理的基础上。网络世界也是如此,我们都有在网络上说话、讲道理的自由,但言论自由不能无边无度,网络无边也不等于自由无度。在网络世界里,我们同样要像在现实世界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既不能触犯道德底线,也不能触犯基本法律。否则,法律就会祭出“杀威棒”。(田方)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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