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 > 综合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北京地铁“救助大接力” 揭开老人9年上访案

2012年08月21日16:48
来源:法制文萃报 作者: 渠洋

  北京地铁“救助大接力” 揭开9年上访案

  《法制文萃报》记者 渠洋

  今年6月13日,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刘金铭老人乘坐北京地铁5号线时因病突然晕倒在车厢内,情况十分危急。于是,围绕着这位异地来京的老人,京城民众共同上演了一出既惊心又温馨的爱心大戏,撰写了一篇地铁列车紧急变更运行计划过站不停车,医务人员列车内救护病人,地铁列车与120急救车无间隙“接力救援”,终于将老人安全转移到解放军301医院,使老人转危为安的动人故事。对于这一事件,京城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

  可是,当病床上的刘金铭老人面对来自各界的慰问,说出自己突发重病的原因时,众媒体却大吃一惊:当天,老人是在从最高院、中纪委上访归来的途中,因劳累诱发心脏病而晕倒的!原来,他曾是内蒙古自治区一位著名民营企业家,但在9年前竟然被人夺走了自己的企业。9年来,为寻求公平与正义,老人一直锲而不舍地奔走于上至中央、下到区市的各级权力机关。

  究竟是什么样的不平,使得这位83岁高龄的老人不惜抱病顽强抗争呢?带着深深的疑问,《法制文萃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股东自我举报的奇闻

  公司明明照章纳税,总经理却举报自己企业偷漏税,当这种不合情理的举动出现时,往往不是其人纳税意识超强,就是别有所图。

  据刘金铭老人说,1993年他带领着大儿子刘永清(后因公司建厂过程中劳累过度诱发心脏病于1995年去世)、小儿子刘永祥、孙子刘恒顺,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创建了家族企业——内蒙古巴盟商贸经营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及运销生意。1998年,该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全力经营“日兆”牌葵花瓜子的生产销售。此后,“日兆”牌葵花瓜子逐渐畅销全国,出口海外,获得了全国绿色食品、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名牌商标等声誉。

  《法制文萃报》记者在采访当年临河区的有关领导和部分种植户时,他们证实了日兆公司发展初期的兴旺局面。记者还了解到,日兆公司及“日兆”牌葵花瓜子品牌发展壮大的过程,也是一个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富裕的过程。日兆公司是全国首批引进美国葵花子良种的国内企业之一,在推广这一良种的过程中,刘金铭老人一再坚持要把农民的风险降到最低。从这个理念出发,日兆公司向农民低价提供了种子及耕作机具,并聘请内蒙古农科院技术人员指导种植,还保证定价回收。在日兆公司这些激励制度的带动下,短短几年间,临河区美国葵花瓜子良种种植面积就达到了10万多亩,数千家农户因此多了生财之道。直到现在,临河地区的美国葵花瓜子种植及深加工产业链仍然是当地重要的农副产业,每年出口额达数百万美元。

  “瓜子大王”的实业报国之举,也得到了自治区层面的肯定。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内蒙古自治区前后两任党委书记刘明祖、储波都曾视察日兆公司,并将其誉为“内蒙古农业龙头企业”。

  在了解到这些昔日辉煌后,记者更迫切希望知道的是,这样一位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企业家,却为何落得被从自己一手创建的企业里扫地出门的下场呢?对于记者的疑问,日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永祥十分懊恼和自责,称因为自己识人不明,才让老父亲和全家人落入到今天的困境。

  事情究竟是不是这样的呢?

  据刘永祥说,时间到了1998年,公司原有的市场已经达到饱和,迫切需要进行产品深加工来拓宽销售渠道,占领市场。这时,本案的关键人物——金黎轮出现了。他向刘永祥提出入股公司的要求。金黎轮原是一名福建商人,刘永祥之前曾与他有过瓜子购销交易,合作还算愉快,因此在面临企业发展陷入瓶颈和家族企业引入外人股权的两难选择时,考虑再三后,刘金铭老人与刘家其他股东最终还是同意了金黎轮入股。之后,在办理了股东变更和企业名称变更等相关工商管理手续后,内蒙古巴盟商贸公司正式更名为日兆公司。

  对家族公司来说,血缘之外的人加入到企业决策层,总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据曾长期负责生产管理的厂长赵文广称,金黎轮进入日兆公司后担任总经理一职,与董事长刘永祥在经营理念上有较大分歧,经常另作主张,结果是双方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表面化。

  正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的争端应该通过协商、表决的手段来解决,但金黎轮却作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举动:2004年3月,他以日兆公司总经理及股东名义向税务机关和公安局举报日兆公司偷漏税!

  紧接着,巴彦淖尔市农垦管理局地税分局以此为由,在短短两个月内向日兆公司连续下达11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拿走该公司账册,查封了生产设备,使日兆公司不得不停产,向全国市场供货也被迫停止。

  在多次与税务机关交涉无果后,日兆公司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巴彦淖尔市农垦管理局地税分局认定日兆公司偷税证据不充分,判定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日兆公司因停产造成的各种损失却无人弥补,经营难以为继。也就在此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债务摆在了董事长刘永祥的面前。

  在日兆公司处于内忧外患的关头,金黎轮再次出现了。据刘永祥说,当时金黎轮表示,只要刘家转让大部分日兆公司股份给他,然后由他担任董事长,这样的话,他愿意承担银行债务。被查税弄得心灰意冷的刘永祥同意出让股份,但他一再强调仅对自己名下的股份有处置权,无法代表父亲及其他亲属股东,但金黎轮称,他会说服其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5月25日,日兆公司董事长刘永祥与股东金黎轮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记者在法院卷宗中看到了这份文件,形式为打印稿,协议抬头部分列明的转让方为:刘永祥、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受让方为金黎轮,内容主要是上述转让方将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协议里,受让方的签名人是金黎轮,但转让方的签名人只有刘永祥,没有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位股东的签名。

  “先予执行”的“红与黑”

  日兆公司财产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有人流血受伤,有人动用暴力手段。事实告诉我们:当公权力被用来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它对社会的杀伤力有多大。

  2004年6月28日,因刘金铭等其他股东反对出让股权,金黎轮持这份只有他和刘永祥两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为由,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日兆公司全部股权及经营权交付给他,并提供了70万元的先予执行保证金。对于此案,临河区法院仅收了50元立案费就予以立案。不过,在刘家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被移交巴彦淖尔市中院审理。

  在一审中,金黎轮作为原告,主张日兆公司的股东是金黎轮、刘永祥两人,两人各占50%的股份,没有其他股东。对此,一审法院无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证据,对金黎轮的诉求予以了支持,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了本案中最受争议的判决——(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判定刘永祥履行协议,并裁定先予执行,将日兆公司交金黎轮经营。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法院案卷显示,当时,金黎轮向临河区法院提供了70万元的先予执行保证金,但在近日记者调查的过程中却发现,法院案卷能证明该款确实已缴入法院,并由临河区法院八一法庭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实际上这笔钱早已不翼而飞。对此,记者对法院相关负责人提出了有关该款去向的质疑,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法院方面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应该说,在这起纠葛9年未明的民事财产争议中,记者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份“合法”的先予执行裁定,因为对于刘家和日兆公司员工而言,这意味着一场灾难的开始。

  2004年9月3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以保护当事人诉求为由,派出40多名法警到日兆公司强制先予执行,继税务风波之后第二次查封了日兆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及原料。对于这一强制执行行动,刘永祥等日兆公司股东当然不服,他们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他们也都吃住在了公司,这是为了防止金黎轮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据日兆公司原工作人员反映,在此期间,金黎轮与刘永祥、刘金铭多次发生激烈口角,金并扬言要把刘家人打出去。

  在记者得到的一份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对刘金铭等人实名举报金黎轮勾结巴农垦局官员、法官霸占日兆公司的调查卷宗中,清楚记载了2004年9月20日金黎轮花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抢夺日兆公司,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实。

  呼和(蒙古族)是临河区当地有名的人物,曾有过多次斗殴被刑事处罚的记录。他在警方的询问笔录里是这样供述的:“2004年9月20日晚10点左右,赵宏斌叫我去日兆食品公司去办事。我和赵宏斌、于斌斌、刘昌、吴孔等7人一起到了日兆公司,赵宏斌、于斌斌指挥我们把办公室的人拖到厂门外,对不配合的人教训了一顿,把厂子里面的人打完之后,看对方没有还手,赵宏斌和于斌斌又让我们搜他们的身,说是防止他们带着厂里的东西走,在这之前厂里保卫科的梁科长给我们买了酒并发了上岗证和服装,我听赵宏斌说金老板已经给他1万元钱,事情办完后还会给2万元,但赵宏斌事后只给了1500元,因为金老板没把2万给他,所以赵宏斌也没钱给我。赵宏斌给我钱的时候于斌斌也在场。”

  呼和等人的大打出手,造成日兆公司方面一人重伤(股东刘恒顺)、多人轻伤。而在被殴打的4个小时过程中,刘家四人和公司员工曾先后多次拨打110求救,但直到他们被推倒在日兆公司厂区大门外的地上,始终都没有任何一名警察在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刘永祥向记者出示的多份当地电信公司通话记录清单显示,他们在短短20分钟内,拨打110共计51次!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当地警方在这一被刘家人称为“9•20血案”的事件过程中如此消极不作为?这又是否与公检法一家亲的“默契”有关呢?越来越多的谜团令记者不解。

  而对于刘金铭老人来说,接下来的9年里发生的事,更让他无论如何也料想不到:这套先予执行和暴力抢夺的组合拳,只是他漫漫“以身试法”征途中遇到的开胃小菜而已,更多的怪事还在前方等着他。

  “表见代理”祸起萧墙

  “表见代理”,这是刘金铭老人在病床上接受记者采访时,重复最多的一个词。他多次情绪激烈地表示,就是这个词,让自己从一个民营企业家沦为了被扫地出门的无产者。

  在全家人的心血被一连串的“合法”及非法手段夺走后,在刘金铭老人的带动下,刘家人并没有放弃寻求法律公正的努力。2004年9月,刘永祥、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四人集体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06年10月11日,该院作出(2005)内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日兆公司股东为两人且各占50%股份,显然不妥,应予纠正,肯定了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的股东地位。

  但二审法院接下来的判决却令上诉方大吃一惊:法院认定,刘永祥签订转让协议,虽没有其父、其妻、其侄的明确授权,但表象上存在足以使协议相对人金黎轮相信其有权签订转让协议的事实,已构成“表见代理”,故维持一审原判。

  在记者接触过的案件中,“表见代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这却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简而言之,表见代理行为人本来并无代理权,仅仅是由于表面上足以令他人信其是有代理权的,才以有权代理来对待的行为,故而其只能是“以假乱真,姑以真论”的代理。而在现实中,是否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衡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证据确认的,而是受法官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对于本案中“股东之间未经授权可否以表见代理方式处分其他股东权益”这个关键争议涉及的法律实体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民法学专家江平先生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了否定答案。

  江平先生认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是客观要件。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主观要件。而刘永祥签订转让协议的行为,既不具备客观要件,也不具备主观要件。

  首先,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两审法院都查明,金黎轮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日兆公司只有自己和刘永祥两位股东,二人各占50%的股份,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人都不被承认是股东。

  其中,二审判决书第8页第三自然段记载,金黎轮在二审中仍然坚持主张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人都不是公司股东。由此看到案件事实是,金黎轮与刘永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认为刘永祥是代理人而有代理权。

  其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刘永祥以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人的名义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上打印的三人姓名,不具有签名的效力,落款处刘永祥的签名,不存在代理人的任何含义。

  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只查明了上述事实,没有查明刘永祥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转让协议,也没有查明订立转让协议时,金黎轮相信刘永祥有代理权。相反,得出“表见代理”结论的,是二审判决书第9页至第11页的“本院结论”部分,而这部分没有列明证据。

  第三,金黎轮在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书时,明知协议书抬头部分打印有四个转让人的姓名,而落款时只有刘永祥一个人的签字,作为公司多年来的股东,金黎轮有义务有能力知道日兆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了解公司股东情况。在这种前提下,金黎轮未要求刘永祥提供其他三人的授权证明,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具有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地位。

  第四,二审判决根据日兆公司具有家族性质、刘永祥与其他三名股东的亲属关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认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不相符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属关系并不是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以公司来说,无论是否家族企业、股东之间是否亲属关系,法定代表人都不能当然成为表见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才有可能形成表见代理。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证据。

  江平先生的解读让我们了然了。很显然,在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法官在对金黎轮的诉讼请求“日兆公司只有他本人和刘永祥两位股东,二人各占50%的股份,刘金铭、刘恒顺、常爱萍三人都不是股东”不予支持后,又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认定“表见代理”的判决,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中“不告不理”原则,更令人诟病的是,这个认定“表见代理”的判决是于法无据的。

  中级法院主导的“先下手为强”

  刘金铭老人在自己的新浪微博“@民企刘老汉”上有这样一句自述:“曾经的富翁,现合法财产被合法掠夺。”看者辛酸之余,更多的是对当地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担忧。

  对于于法无据的二审判决,刘金铭老人及其家人充满了一种被愚弄感,2006年集体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2008年10月22日,最高院作出(2005)民申字第255号民事裁定,指令内蒙古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原审判决中止执行。

  应该说,最高院的裁定给刘金铭老人及其家人带来了一线曙光,但还没等他呼吸到公平带来的气息,新的阴影又降临了:2008年11月14日,在巴彦淖尔市中院执行局主持下,金黎轮与巴彦淖尔市农垦局、自然人侯银贵(在当地开办有小额担保公司)达成了一份三方执行和解协议书,内容是关于日兆公司欠巴彦淖尔市农垦局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53.9万元由侯银贵提供进口途锐越野车一辆及丰田4500越野车一辆进行抵偿,为此,日兆公司将其拥有的东厂39亩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厂厂房、所有线路、机器设备归属侯银贵所有。如果按照这个协议执行,即使刘金铭老人最后打赢了官司,他也无法从“善意第三人” 侯银贵手中取回财产。这无疑是一招釜底抽薪。

  但刘金铭老人并没有因此而绝望,在他看来,这个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债务抵偿协议,实在有太多问题了:

  第一,巴彦淖尔市农垦局与日兆公司是在2004年5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是巴彦淖尔市农垦局向日兆公司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超期承担责任。日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但巴彦淖尔市农垦局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借款,是否适合?更何况,这份借款协议的订立时间仅仅在金黎轮与刘永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天之后,此时,日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手续、公司印鉴交接都尚未进行,因此,这份合同只有金黎轮及张绥昌(时任农垦局局长,现任巴市政协副主席)的签字,而无日兆公司印章,这样的合同合法有效吗?再联想到之前,巴彦淖尔市农垦局地税分局与金黎轮的“密切配合”,让这笔借款实在有太多抹不去的“权力”阴影。而这笔借款的合法性,正是三方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性的前提。

  第二,侯银贵提供的进口途锐越野车在当时车龄已超过9年,另一辆丰田4500越野车车龄也已超过8年,这样的两辆车,用来抵扣国有资金253.9万,是不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同样的道理,用这样低值的财产,换取39亩土地、厂房、变压器、设备等日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也存在明显对价过低的问题?

  第三,在签署三方执行和解协议时,金黎轮因涉及经济诈骗,正在包头监狱服刑,代表他和日兆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的侯智荣正是三方中的另一方——侯银贵的儿子,他们之间的关系让这个协议本身充满了显失公平的色彩,就此而言,侯银贵的“善意第三人”地位怎么能成立?

  而围绕着这份协议,最大的问题还是出在作为主持者和执行者的巴彦淖尔市中院执行局身上。刘永祥向记者证实,在最高院裁决作出后,他马上在第一时间将裁决内容书面通知了一二审法院以及金黎轮,但对于最高院的裁定以及金黎轮已失去单方处理日兆公司财产资格的法律事实,巴彦淖尔市中院及金黎轮都置若罔闻,这才有了这个三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出台。

  更有甚者,为了让日兆土地尽快变更到侯银贵名下,造成既定事实,巴彦淖尔市中院先后向巴彦淖尔市国土局下达了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仅2008年12月30日一天内就达到了3份。这样的效率,让国土局工作人员也为之咂舌。记者就此细节采访了当时的主办官员、目前的巴市国土局执行局罗姓局长,他表示,在他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中,这样的办公流程是绝无仅有的。

  农垦局、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权力 “不同寻常”。

  公平和正义何时起需要施舍了?

  在“@民企刘老汉”上,有微博网友这样留言:“刘老汉的艰辛,也是今天民生多艰的写照,只有能忍窦娥的冤,能吃孙猴子的苦,才有可能看到光明的那一天。”

  在接到最高院指令再审后,时隔18个月,2010年7月2日,内蒙古高院终于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巴彦淖尔市中院重审。又过了将近一年,2011年5月25日,巴彦淖尔市中院作出(2011)巴执裁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从法律上否认了对日兆公司财产先予执行的效力。

  这意味着一审判决及二审维持原判有关“先予执行日兆公司财产,以及将日兆公司交金黎轮经营”的内容不再发生法律效力,金黎轮继续占有日兆公司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但之后发生的故事正如网友的评论所言,“8年抗战打跑了日本鬼子,但还不是终点。”刘老汉期待将日兆财产恢复到先予执行前状况的这个愿望直到记者发稿前仍未实现。

  原因何在?刘金铭老人向记者出示了多份要求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日兆公司财产执行返还,使其恢复原状的书面申请,但据他说一年多来均没有得到回复。每次他到法院,得到的答案总是,领导还在研究。那么领导在研究什么呢?对于执行返还,我国民诉法第210条是这样规定的:“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很明显,执行返还是基于“先予执行的有关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并被撤销”为前提的,而巴彦淖尔市中院作出(2011)巴执裁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4)巴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已满足了这个前提。但接下来的,并不是财产受损害当事人能自主为之的,必须由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才能为财产恢复原状提供执行依据。

  就本案而言,领导在研究一年多之后,仍悬而未决的问题就只有一个,要不要下达执行返还裁定。对此,记者感到十分困惑,这本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拨乱反正的程序,也是法院因为自身的错误必须主动进行补救的作为,为什么到了最后,却成为当事人苦苦哀求也难以得到的施舍呢?

  为此,记者力图与巴彦淖尔市中院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生硬地拒绝。

  ●记者后记

  近日,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考察时指出:“一定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护民营企业平等的经营权和合法的财产权利。”但从现实来看,民营经济的保护仍是任重道远。

  在此次采访的尾声,记者了解到,9年过去了,当刘金铭老人还在用他生命中已为时不多的时间锲而不舍地寻求正义的时候,当年那些参加一审、二审过程的法官们,或是荣升、或是退休,并无一人受到错案追究处分,就连法院收取的70万元先予执行保证金去向不明也无人过问。

  这样的反差,对因这起案件9年来饱受身心折磨的刘老汉一家是何其不公。

我要发布

  • 热点视频
  • 影视剧
  • 综艺
  • 原创
锦绣缘

同步热播-锦绣缘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神雕侠侣

大结局-神雕侠侣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封神英雄榜

同步热播-封神英雄榜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六颗子弹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龙虎少年队2

龙虎少年队2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奔跑吧兄弟》

baby14岁写真曝光

《我看你有戏》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明星同乐会》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非你莫属》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一站到底》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搜狐视频娱乐播报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鹏嘚吧嘚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第16集

匆匆那年大结局

隐秘而伟大第二季

乔杉遭粉丝骚扰

The Kelly Show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