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拇指被车门夹断 公交公司赔偿5万余
2013-11-14 16:19:08
     中国法院网讯 (蒙栖梧)  对大多数人来说,公交车已经成为出门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乘客一旦乘坐,无形中就与公交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车将老太拇指夹断引发的人身伤害案,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赔偿老太5万余元。

  家住宁明县城的黄老太虽然已经64岁,但身体健康硬朗,闲不住的她平日里坚持到酒店帮人洗碗或者到其他地方打打散工,每月也有一千到两千的收入,不仅能支付自己的生活费,也能够贴补家用,黄老太常常为自己感到自豪。2012年12月31日,黄老太像往常一样出门坐公交车去工作,但公交司机在黄老太没站稳扶稳的情况下,匆匆启动公交车,导致黄老太差点摔倒,右手拇指当场被车门夹断,痛苦非常的黄老太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X级(十)级伤残。今年9月,认为自己因为被夹断拇指不仅导致经济损失,同时已经残疾的右手给自己日后的生活将造成非常不便,于是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交公司认为64岁的黄老太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同意9千余元的误工赔偿,另外5千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主办法官庭审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黄老太减少了3千元的精神赔偿请求,公交公司也同意赔偿误工损失,当庭达成由公交公司赔偿黄老太5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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