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
(2013-11-14 2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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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6017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 号),至此,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调查定音,而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也将正式拉开大幕。
光大证券公告称,经证监会查明,根据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 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 234 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 成份股,实际成交 72.7 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 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 180ETF 和 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 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 共计 6,240 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 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并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因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此次提起索赔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受损投资者可能比此前公众所理解的受损投资者范围要窄得多,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具体来说,提起索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认为,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等案由规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受理及审理目前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条件,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会存在障碍。
在证监会10月11日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对于光大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当前已经通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审判权由司法权独立行使,最高院准备参照虚假陈述来商定光大证券投资者赔偿问题。
截至光大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之日,光大证券并无主动赔偿方案。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决定发起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征集。此次针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律师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符合许峰律师提出几个条件的投资者,可提供相关股指期货、股票、基金的对账单供律师初步判断,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将协助投资者完成此次索赔光大证券的准备工作。
友情提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方式如下,电话:13701612286,电子邮件:408558028@qq.com,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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