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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3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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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谈话记——2014-2-11

(2014-02-11 21:59:59)
分类: 杂谈

事件简要回顾:“杭州一男子”行政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公开上海萌芽杂志社主办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授予参赛者韩寒社会组一等奖评奖信息的行政诉讼,经上海市二中院一审驳回,上诉至上海高院。2014-1-27,上海高院告知组成合议庭;2014-2-8,上海高院传票通知上诉人应于2014-2-11上午9时至高院第四调解室谈话。

由于上诉人当天从杭州赶赴上海高院未能准确掌握时间,迟到了十五分钟。上诉人提前半小时致电法庭书记员告知了迟到的大约时间和理由,法庭表示准许与理解。

由于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调解程序,因此本人理解该谈话节目应该属于合议庭进一步详细、充分了解案情所需,最坏猜测也不过是一个摸底、掂量的节奏。上诉人认为这是一个好迹象,理应配合。

……………… 

920,谈话正式开始。

谈话由主审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上诉人满脸诚恳。

上诉人首先申请在谈话开始之间,应该明确该谈话的法律属性。

主审法官很详细地解释:该谈话不属于调解,只是借用了法院的调解室场地而已。合议庭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

上诉人认为合理。

主审法官详细地介绍了二审法庭的审案特点和侧重五个方面,等等,

上诉人表示完全知道。

主审法官询问:为什么不聘请律师?

上诉人……(为避免得罪个别律师,此处省略150字)

主审法官询问:上诉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经验?

上诉人答:有数起行政诉讼经验,足够用了;

主审法官询问:上诉状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吗?

上诉人答:当然;

主审法官询问:关于上诉人申请上海萌芽杂志社作为“利益相关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有法庭裁决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二种情况,因此,上诉人的申请法庭只会作为参考。

上诉人答:同意。上诉人建议法庭将上海萌芽杂志社列为第三人,目的在于使法庭直接调查了解上海萌芽杂志社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具有行政授权的性质;

主审法官询问:对于上诉状,上诉人还有什么内容需要补充的?

以下是上诉人陈述时间:

有有有,有重要补充内容;

除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上诉理由,需要特别补充的是:

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法庭,以《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非行政机关)作为排除项驳回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完全回避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在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清楚的引用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为对三十六条的补充和细化,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上海市人民政府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作出答辩。而原审法庭对此仅仅在判决书中以一句“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草率带过。上诉人认为,原审的这一判决理由非但缺乏法律依据,已迹近违反法律条款与规定。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上诉人认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参赛者韩寒的获奖信息混乱,已造成足够的社会舆论矛盾冲突,作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者,上海市政府理应主动督促、监督其行政下属事业单位上海市萌芽杂志社公开相关评奖信息,以充分掌握社会舆论主动权。尤其应该认识到,韩寒的新概念获奖信息混乱已给上海市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文化高地的历史荣誉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上诉人表态时间:

上诉人的这一信息公开申请,也代表了社会上对韩寒获奖疑问的公众的意愿。我们希望上海高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同时,上诉人与其他三十六位公民,在前一段时期已经另行向国家教育部提出了公开萌芽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历年来推荐、保送、加分进入国家重点高校获奖者名单的申请,并已得到教育部的信息公开回复《告知书》,并据此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遗憾的是,再次被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

上诉人认为,如果二审法庭忽略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请求,裁决上海萌芽杂志社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评奖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将造成新概念作文大赛这一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文化活动完全丧失公正性。虽然上诉人依然有申请阅卷、申请判后答疑,要求再审的法律救济渠道……以及上诉人与三十六位新概念保送、加分获奖者名单信息公开申请将启动的另一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无谓的消耗政府司法资源不是上诉人以及关注该事件公众的意愿。

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上诉人的原审证据中,该信息制作、获取单位上海市萌芽杂志社已经主动在其主办的刊物《萌芽》杂志上主动表达了“愿意接受任何监督,并欢迎公权力的介入,以证我们清白”的强烈的主观愿望。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表示难以理解。

上诉人向主审法官了解:该案是否有公开开庭审理程序?

主审法官表示:目前暂不明确,需要研究决定,将会另行通知。要相信上海高院行政法庭一定会秉公审理。

上诉人表示同意。

谈话节目到此结束,查看笔录,签字。

……………………

上诉人认为:上海高院行政庭主审法官业务精湛,法条熟悉,沟通能力较强,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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