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
1987/09/01
第一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确有需要开办学校,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北京市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学校仅限开设普通中学以下(含普通中学)的课程。
第四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限于本国驻中国使馆人员的子女,不得招收本国或者第三国在中国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2]34号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