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长春市民许先生未熄火的RAV4丰田车被盗开走,车上有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案发后,吉林省警方和广大市民紧急搜寻,警方将周喜军列为重点嫌疑人。迫于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月5日投案自首,而被人广泛关注的两个月大孩子已被其掐死并埋于雪中。周喜军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并于2013年11月22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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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
全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近80%意外死亡者是农村地区学生。2014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时披露上述情况。
他说,家庭、校园、社会保护不够,政府职能缺失、法律不完善、司法保护不足,是重要原因。因此王胜俊建议,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儿童福利法等,保护未成年人。【详细】
这起杀婴案,批判的火力应集中于个体之恶、人性之恶,不必动辄便上升到制度之恶、文化之恶,后一类恶的确存在,并且早已化作孕育周喜军们的精神土壤,只是它们要为残忍的杀婴承担多少罪责呢?只能说,它们为周喜军作恶制造了冷酷的环境,恶之源,却窖藏在人性的冰河。【详细】
所有为此事悲伤和义愤着的人们,希望你们在悲伤的同时,重新检视自己身边被忽视了的种种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隐患,在心中在乎和敬畏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相关条款和细则,并用以规范自己和别人的行为。对所有不妥的的作为,都“大惊小怪”起来。让更多的婴儿,安然熟睡于母亲的怀抱,而无须体验各种惊险刺激的搜寻场面,那样的社会,虽然少了点刺激感和故事性,却才是真正的安定与和谐。【详细】
2013年3月2日7时许,周喜军在长春市某学院门前等候班车时,到附近的许家林夫妇经营的“为家超市”购买饮料。见许家林几次到超市门口停放的吉AMM102丰田RAV4越野车内照看儿子许皓博,且未用遥控器开车门,周喜军遂产生盗车之念。
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许,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越野车仍停在超市路边,且车点火开关插有钥匙,即查看周边环境并选定了盗车后的逃跑路线。7时许,趁许家林夫妇忙于卖货之机,周喜军打开车门上车,发现许皓博在车后排座上熟睡,仍驾车沿长郑公路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
7时7分,许家林夫妇发现越野车及许皓博丢失后报警,并给“交通之声”电台打电话求助,引发社会公众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周喜军为避免被发现,掰下前后车牌,将车主原本绑在四个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拿到车内继续驾车逃亡。
其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停下车将许皓博掐昏。不久后,许皓博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又停车用红布条猛勒许皓博颈部,致许皓博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埋入路旁积雪中。
9时许,因积雪致道路不通,周喜军将越野车存放于一养殖场院内,乘车到怀德镇。后唯恐积雪融化暴露尸体,周喜军于当日中午拿上一编织袋乘出租车返回埋尸地点,起出许皓博尸体放进其踩出的另一深雪坑内,将编织袋蒙在尸体头部用雪掩埋。
2013年3月5日晨,有人发现院内的越野车系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当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详细】
2013年3月7日,周喜军被长春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详细】
一审被判死刑
2013年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详细】
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细】
2013年11月22日,经最高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死刑。
据最高法院介绍,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长春市中级法院在收到死刑核准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死前会见了其近亲属,长春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详细】
虽然周喜军犯罪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但周喜军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中,罚金(5万元)与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金(17098.5元)之间的较大差距引发不解。罚金为何会高于被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金?这是否合理?
“不能单纯从金额差距来判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罚金与赔偿金是根据不同法律依法判决的,不能比较。他解释,罚金多少是根据刑法判定的,之所以判罚,是因为当事人实施了偷窃行为,从而要剥夺其犯罪的经济能力;而赔偿金的多少是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判决的,是根据“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赔偿的。
游伟指出,罚金与被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间的差距并不能表示此次判决不合理。他指出,被告人依法入罪、得到惩罚应该才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最大补偿。尽管游伟认为此次判决并无不妥之处,但他仍认为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
他指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若要追讨其他损害赔偿,需要另行上诉,但一般会被驳回。对此,他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不应仅局限于物质损失,“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详细】
南京饿死女童案
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其中一名一岁,另一名为两岁。当时,女童母亲乐某失踪,父亲李某因容留吸毒者正在服刑。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舆论普遍认为,两名幼童系因无人照管饥饿致死。【详细】
北京大兴摔婴案
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小轿车,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韩磊殴打李女士,后将李女士之女孙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详细】
临汾男童被挖眼案
2013年8月24日,6岁男童小斌斌在外玩耍时被人挖去双眼。8月30日,小斌斌伯母张会英自杀。9月3日,警方通报,嫌犯为张会英。警方综合侦查调查和刑事技术DNA检验结果认定,张会英系该案犯罪嫌疑人。
上海杀婴案
2013年11月27日,上海松江区,4个月大的男婴失踪第四天在其家中洗衣机里被找到,男婴已经身亡。上海警方披露,松江婴儿失踪案告破,其伯母雷某将孩子杀害并藏匿于洗衣机中。【详细】
重庆女孩摔婴案
2013年11月25日,重庆“鹏运左岸”小区一住户家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元电梯时,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据李某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对于许先生家庭而言,如此悲惨的结果已是对他们疏忽大意的恶毒惩罚,再以所谓法律责任去苛责他们,无疑伤口撒盐,简直落井下石。法律惩罚的目的是让一个人为自己的恶行和错行付出代价——与许先生这么一个失误相比,还有什么代价比失去爱儿更过分的?法律处分应该与行为的性质存在某种适度的比例,而不是如商鞅、李斯那样刻薄寡恩,类同恐怖主义。法律若不含仁慈,法律本身就是犯罪。【详细】
上海律师丁金坤:一个社会,儿童是最无辜的,而屡屡被伤害,说明社会道德的沦丧,法律的不健全。社会风气的扭转,非一朝一夕,我们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都有愧被伤害的儿童,而法律界,要从个案中反省并行动起来,切实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全社会的财富,儿童。【详细】
财新博主陶舜:身为家长,谁不舐犊情深?但是,爱并不能弥补知识和安全意识上的缺乏,如何正确做父母是每一个父母都应该上的必修课。父母们不是不够爱孩子,只是还不够专业;不是安全意识不高,只是安全无小事,应该上升到法律强制性的高度,才足以引起社会重视,足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