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
2013年12月24日,我们代理的一个基金投资者和一个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今日已获得受理,案号分别为(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3号和34号,谢谢关注。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6017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
201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2013年11月15日,证监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对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311/t20131115_238363.htm
。
2013年11月14日晚,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即发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
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38dbbb0101gq4g.html),启动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的征集。
在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维权征集启事》发出十日来,许峰律师团队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若干投资者的咨询,我们也尽可能向每位投资者说明了我们的意见,部分符合我们提出的条件的投资者已经与律师事务所办妥手续并启动对光大证券的索赔诉讼,代理律师也会尽快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并沟通立案。
十日来,我们听到了各个领域的各种声音,我们收到了各个相关领域人士的关注和提醒,我们决定继续征集并代理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提起索赔。首先这是我们的工作本身,再者这也是我们的使命。当前转型期中国资本市中的投资者维权工作是一项持久战,出现光大证券816事件侵犯投资者权益这样的历史性重大事件,我们没有理由继续观望。所以,我们根据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国内外司法实践,继续公开征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我们认为,光大证券必须向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作出赔偿。
光大证券违法事实的认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在进行ETF
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 234 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 成份股,实际成交 72.7
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 180ETF 和 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 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 共计 6,240
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等人为责任人员。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结果: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
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并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征集时间: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可正式提起索赔,因光大证券11月14日公告了收到处罚决定的信息,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
许峰律师团队确定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此次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具体来说,提起索赔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说明:后续根据案件进展,律师或调整索赔条件范围(我们会在审阅投资者交易记录后,通过电话或邮件给予投资者答复)。
此次投资者委托律师的费用:
此次针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根据自己的损失数额通过软件估算(百度搜索“诉讼费”,在程序中输入自己的损失数额,点击受理费可大概估算),或者咨询我们亦可,大概约为损失数额的2%。
律师联系方式:
对于符合许峰律师提出几个条件的投资者,可提供相关股指期货、股票、基金的对账单供律师初步判断,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将协助投资者完成此次索赔光大证券的准备工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13701612286,电子邮件:408558028@qq.com,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关于许峰律师的介绍:
■我们是专业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的律师,我们提供的是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公开征集案件中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赔后再按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获赔不收取。
■我们代理的64位ST东盛(600771)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共计获赔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律师,该案2013年初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代理的20位ST沪科(600608)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亦顺利获赔,该案2013年3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我们代理的49位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2012年顺利获赔,该案系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投资者民事索赔并且获赔的首例。
■近两年,我们还成功代理了新嘉联(002188)、中弘股份(000979)、江苏三友(002044)等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案,并顺利和解获赔。
■更早前至2007年,我们的成功案例还包括了投资者诉外高桥及普华永道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诉天一科技、银星能源、九龙山、开开实业、海鸟发展、中捷股份、华盛达、中关村等若干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并获赔。
■截至2013年12月24日,我们律师团队正在征集代理的案件及进展还包括(相关征集条件可查阅许峰律师新浪博客或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许峰律师联系):
一、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600768,已有数十个案件被法院受理,部分案件已经开庭)。
二、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000541,我们已有一百多个案件获得了法院受理)。
三、绿大地虚假陈述案(002200,目前首批11个案件已经提交法院)
四、宋都股份虚假陈述案
五、天目药业虚假陈述案
六、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七、武昌鱼虚假陈述案(600275,特别提示,该案诉讼时效到2014年2月17日,诉讼时效届满,原被告双方将进入案件解决程序,在2006年5月30日到2010年6月8日之间买过该股票并且在2010年6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与我们联系,超过诉讼时效将不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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