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博盈投资(000760)投资者维权
(2014-03-10 20:31:28)
标签:
股民维权宏磊股份虚假陈述许峰律师股票 |
许峰律师团队公开征集博盈投资(000760)投资者维权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2月22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对博盈投资(000760)大股东嘉利恒德及其三名责任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4月13日,嘉利恒德与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将前述股份划至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博盈投资于2010年5月26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裁决事项。
二、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1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7日,嘉利恒德与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100万股(当时占比4.66%)作为担保借款26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博盈投资于2010年7月31日对外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嘉利恒德所持前述股份于2010年10月21日被法院强制划至中道矿业有限公司。
三、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6日,嘉利恒德与自然人苑素贞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4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冻结前述股份。博盈投资于2011年3月10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一、对嘉利恒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胡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赵伟、程昌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嘉利恒德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1、在2009年4月13日到2010年5月26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5月26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09年6月17日到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7月3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09年6月16日到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1年3月10日之后卖出博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博盈投资股票的投资者。
律师费用
许峰律师团队致力于推进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参照国内外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惯例,此次征集的博盈投资案件的律师费用安排如下:
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投资者获赔后根据获赔数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用,如不获赔,分文不取。
律师合作:
从2013年年底开始,许峰律师团队欢迎各地律师洽谈合作事务,详情请关注许峰律师公众微信(公众微信搜索“许峰律师”)。
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电话:18817202286、13701612286,qq:408558028 电子邮箱:408558028@qq.com。
按照老规矩,我们接受投资者的来访,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来访之前请准备好相关案件的基础资料,并且与律师预约。
关于许峰律师团队的基本介绍:
■截至2014年3月5日,我们律师团队正在征集代理的案件及进展还包括(相关征集条件可查阅许峰律师新浪博客或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许峰律师联系):
二、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000541,已有一百多个案件被法院受理)。
七、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
八、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
九、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
十、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案
十一、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
十二、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案
十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
十四、鲁北化工虚假陈述案
十五、ST亚星虚假陈述案
十六、水井坊虚假陈述案
十七、多伦股份虚假陈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