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海八卦】刘仕毕:法界神器口袋罪 | 寻衅滋事罪:前世起源流氓罪,今生解释扩大化
潇按:侵淫微博过程中,浦披露曾在庭上谴责公诉人是怎么当差的,吸引视线,在一系列维权死磕过程中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近被警方以寻衅滋事拘留,律界舆论哗然,声讨口袋罪。浦到底干了什么?得看警方有否证据证明?关注围观警方对浦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展示及案件进展。希望各方少道德评判,少站队选边,多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权按照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上图为律师浦志强)
【法家一脉】刘仕毕:法界神器口袋罪
http://url.cn/RlPZVY来源:微信公号【法治新观察】
(上图为作者刘仕毕)
【作者简介:刘仕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本刊(公众号法治新观察)特约撰稿人。本文由作者授权法治新观察刊布,转载请注明,侵权必究。】
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常搞“公捕公审公判”,学生们常常被拉去捧场。印象中,每次公捕公审公判总少不了流氓犯。花格衬衫喇叭裤、轻浮面容长头发。打群架、砸场子、搞破鞋、跳贴面舞、听靡靡音、观赏毛片、偷看女生洗澡、调戏女青年、随地大小便……各种粗野低俗无限的猥琐。流氓犯们大都身形瘦小耸拉着脑袋眼神躲躲闪闪,和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根本不在一个档次。幼小的心灵受到巨大的震撼,从心底鄙视流氓犯,也明白了自己的东东不能随便拿出来看,更不能随便问候别人的女性亲属。
在法学院学习法律发现流氓犯居然可以判死,案例中见到了影星迟志强、歌手张行流氓罪行。从事法律工作后,时不时从司法解释和案例中看到流氓犯。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交车上强卖假烟……觉得应该打击又找不到合适罪名的,就往流氓罪靠,流氓罪成了大口袋,什么都能装。那时还不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相反刑法中有个类推,推你入罪不客气。
1997年,新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分拆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盗窃、侮辱尸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具体罪名。分解出的这些罪名全都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流氓犯成为历史名词。按照1997刑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用得称手的工具总还想用。大口袋没了,小口袋依然。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妨碍拆迁;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编造散布虚假网络信息转发500次;拉个横幅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拉个横幅赞同官员不公开财产;闭门开会;街头散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断扩张寻衅滋事的外延。按标准的学理分析,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吃着地沟油想着中南海,显然是极不正常的心理需要和精神刺激。
东海龙王的定海神针到了孙悟空手里就成了大闹天空打砸抢的作案工具。唐僧师徒西行遇到的各色妖魔总有些瓶啊、圈啊、绳啊厉害的法宝,追查来历都是从天庭偷带下凡。瓶还是那个瓶,圈还是那个圈、绳还是那根绳,在天庭是降魔除妖的法器到了妖界就成了为害人间的凶器。操持者不同,效应不同。
法界神器口袋罪,总有一款适合你。
寻衅滋事罪:前世起源流氓罪,今生解释扩大化
http://url.cn/NGhEUN来源:微信公号【一号专案】
文|付丹迪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最近很火,但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罪名呢?
一位网友的看法代表了普通大众的朴素理解:一听到哪个人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抓起来了,就会想到流氓阿飞活闹鬼打架、调戏妇女、欺行霸市、无恶不作……
再专业一点的,百度一下,然后就能知道这个罪名的前世今生。
前身是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的起源,确实也正如普通大众的朴素理解,其前身是流氓罪,本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流氓、痞子而制定。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根据1979年刑法,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常常被定性成流氓罪,这显然有些名不副实。
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1997年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具体分解为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以及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量刑上,涉案人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寻衅滋事罪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来,但却延续了流氓罪的定义不清、内容宽泛、适用混乱的缺陷。
“起哄闹事”情形最模糊
细察1997年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前三种情形的规定相对还比较具体,容易认定,但最后一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概念就比较模糊,套用起来显然随意性比较大。
【壹號专案】统计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以来的98份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其中有90次提及“随意殴打他人”情形,85次提及“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形,56次提到“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形,但涉及“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形的仅有34次。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解释称,“之所以判例中涉及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情形最少,是因为以这种情形定罪最为困难”。
统计发现,在34起以“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为由的寻衅滋事案件中,15起是在公共场所发生殴打行为、引起群众围观,7起是在公共场所破坏他人财物引起多位受害人报警有关,其余12起,均涉及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可以看出,所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形,实际上和“寻衅滋事罪”的前三种情形重合度很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一般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在定罪时可以交叉,而对于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较轻的都会以其他三种情形定罪,故以公共场所闹事定罪情况不多”。
罪名扩大化惹争议
1997年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都针对现实的公共场所,2013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将该罪名扩大到了网络空间。
2013 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这个司法解释,被法律界人士认为是超越立法,属于越权解释。
知名律师斯伟江认为,网络作为社会交往的空间,是有公共空间的性质,但不是刑法293条所称的公共场所。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称,《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开会通过的,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两高”都无权扩大定罪的外延。
陈有西将“两高”的司法解释称为“立法权的失控”,并提醒注意其“巨大危险”。他具体解释这种危险称,将来司法部门在司法中碰到障碍,都会用修改立法,依“法”处理。
实践中,该罪名不仅从空间上扩大到网络上,在具体内容方面也不停扩大,具体例子就不举了,你懂的。
张明楷称:“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多发罪。新刑法将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四种及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是法律条文描述较为含糊不清,使得该罪日趋演变成新的‘口袋罪’”。
开头时提到的哪位网友如此概括自己的感觉:现在再听到涉嫌寻衅滋事罪,我闹不明白什么算寻衅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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