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4月27日电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张 磊 董笑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系列案分为三个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别是李永兵等46人、赵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件一审开庭审理长达11天,直接参加庭审押解、保障的法警、公安民警达200余人,辩护律师近百人,宣判从今日上午8时起持续进行了一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118名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其中最小26岁,最大68岁,整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参与人员众多,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