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

2014年4月21日 15:30 阅读 8

是否想过,在微博、微信上转发图片和文章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上传电影、歌曲到网站上与他人分享会否构成侵权?网站提供电视剧、电影下载网络链接或提供下载是否构成侵权?近两年,随着网络使用的普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呈现惊人的增长速度。

网络著作权侵权占知产民事案件四分之一

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增长的速度最为惊人。据统计,近三年,该院审结了约占广州全市四分之一、全省十分之一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中,2011年113件,2012年345件,2013年512件,是全部知产民事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强(26%)。而今年1至3月,该院已审结此类案件205件,增幅惊人。

天河法院副院长蒋伟介绍,从诉由来看,此类纠纷主要是三种情况:一是网络平台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二是网络平台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或链接传播他人作品而被起诉;三是个人或企业以营利或经营为目的,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涉及的作品几乎涵盖所有的著作权类型,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大型体育赛事或活动直播、图片、文字作品等。我们通稿中发布的五个案例中,就分别涉及影视作品、图片作品、文字作品、表演者权以及动画形象等方面。

会员抢闸“分享”未上映电影,网站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赔

原告大部分是影视制作发行公司,其中,中影、寰亚、美亚、华策影视等影视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知名图片企业或通过权利人授权而使用、管理版权的大型播放网站、版权管理公司等也是诉讼常客,如华盖创意、乐视网、激动网、迅雷等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

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天嘉公司)诉称,原告系知名电影作品《2012我爱HK喜上加囍》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查证发现,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钧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所有并经营的56网上非法传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2012我爱HK喜上加囍》,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非法收益。该片于2012年6月15日在中国大陆上映,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映期之前且离上映期较近,对该电影作品上映的相关收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据此,橙天公司请求判令千钧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电影是由网站的注册会员上传的,并非由该公司上传,因此其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赔偿过高。此后,千钧公司主动删除了涉案的电影视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系网站注册会员“mablle117”上传,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仅需承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涉案视频存放于“电影”类别之下,被告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核实其权利来源,避免侵权视频的传播,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涉案视频被上传至其经营的网站中进行传播,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最终法院判决千钧公司赔偿橙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4万元,驳回了橙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转载“带图”微博有风险,商家、新浪双双“躺枪”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被告涉及的企业中排名首位的是网吧,约占了所以案件的一半左右。其次是网易、凤凰网、酷狗等网络运营商(约30%),再次是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约10%)。蒋伟介绍说,“另一方面,随着近来微博营销的盛行,个别企业在微博上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经常会因‘借用’他人的图片而引起纠纷,也导致了微博运营商‘躺枪’。”

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诉圆方公司著作权纠纷中,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微梦公司算是躺着也中枪。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圆方公司于2012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圆方软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图片。原告是该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为此,原告与被告进行过多次沟通,但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为此,华盖创意将圆方公司和微梦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圆方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被告圆方公司辩称:其在新浪公司共享的涉案图片从他方已发表转载,未收到被转载方的侵权通知;在新浪微博发表涉案图片共享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微博主要是通过文字进行表述,涉案微博所要表达的意思主要是通过文字予以表达,所附图片本身不能体现上述微博的含义,涉案微博及图片与我司的企业文化没有关联,我司共享上述图片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三、我司在新浪微博共享图片的行为没有任何盈利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四、原告并未尽到让公众知晓的义务,让大家知道其他网站上存在其图片的著作权。

微梦公司答辩称: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被答辩人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新浪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图片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原告负有通知新浪并提供具体链接的义务。微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原告能提供明确链接的可能涉嫌侵权的微博删除,原告已得到停止损害的结果。

天河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被告圆方公司官方微博账户的性质、被告圆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圆方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驳回华盖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侵权三大特征成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大难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三大特征:首先是无形性。在网络中,所有的智力成果资源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质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使用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现、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其次是地域性。由于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给网络用户获得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种特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再者,是其虚拟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虚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而这亦成为认定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大难题。

“虽然网络所追求的是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资源共享应当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合理合法的使用。”童宙轲提示说,一般公众在使用网络时,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盈利或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即便他人未明确说明不得擅自传播),例如上传至自己的微博、朋友圈、QQ空间或者在论坛分享等。如一般分享传播的,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并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至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在其未提供相关权利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行为,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法制网)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十种: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图文框(frame)链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图文框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在其他图文框保留自己的网址和广告,谋取广告利益。

3)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美国Playboy杂志上170张照片曾被人上载到BBS站等。

4)超链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链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5)在图像链接中侵害某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8)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Tech-measures)防止侵权的行为。

10)用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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