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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院长谈夏俊峰案

(2014-03-13 18:56:25)

周院长谈夏俊峰案

肖雪慧

昨天网上传播最广的,非最高法院长周强谈夏俊峰案莫属。

周强称对于类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不能因为贫困就为所欲为,更不能因为富贵就超越法律给予特权。”“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周强介绍说。

“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

周院长说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坚持什么?担当什么?他这里说的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案情、审判程序、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的死刑案件,而所有疑点并没有因夏俊峰被处决而消失。作为最高法院长,谈及这个案子,应该从法理、从现行法律上释疑:处死夏俊峰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案的疑点有没有充分排除?证据是不是站得住脚且足以支持判死刑?

然而,所有这些问题一个也没有涉及。从谈话语境,能读出来或者明确表达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身份论和对一个群体的偏见。

谈到该案,周院长说“不能因为贫困就为所欲为,更不能因为富贵就超越法律给予特权。”前半句实有所指,后半句在他的语境里很虚,不过起平衡前半句的修辞作用。因为紧接着就挑明夏俊峰和被害者分别作为摊贩和城管的身份。也许是明确表达,也许是下意识流露,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前半句针对的是夏俊峰这样靠摆摊养家的摊贩。然而,夏俊峰在跟城管遭遇、被追逐、扣物和发生冲突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此前“为所欲为”,他不过跟城市里无数其他摊贩一样摆摊为生。这种谋生方式,自古正当。文革之后开放之初,小贩还属于最先在难以为继的计划经济缝隙中探路的一批人,对搞活经济功不可没。即使在中国近二十来年城市管理部分由于道路畅通的需要、更多是管理思路的偏差而极力压制路边经济的背景下,街边摆摊,充其量违规,而无涉违法。谈这个案子抬出“不能因为贫困就为所欲为”,是指夏俊峰摆摊呢,还是指他被弄到城管办公室里发生的事?办公室里是突发情况,说“为所欲为”言不对题;如果指摆摊,透露的可就是他对我国一个庞大劳动群体谋生方式的看法。

二是选择性说案情。只说“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却完全撇开事件起因、过程。而且以一个不伦不类、完全扭曲案情的比方——关起门吵架就把人杀了——,来否定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然而,对于一个发生在封闭空间的致死人命案,有几个基本情况对于判断案情至关紧要。1,对于致死人命的一方来说,是否主动闯入这个空间行凶的?就像发生在太原强拆者非法闯入孟建伟父亲家打死孟父?2,如果不是,如该案中的夏俊峰,是被城管从街上强行带走弄进这个属于他们的空间的,那么,里面发生了什么情况导致二死一伤的结果?在被告口供和城管证言不一致、法庭又没有允许对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凭什么排除疑点、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3,被害城管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有无过错、有什么样的过错?这些问题,不知周院长是认为不重要还是有意回避了,反正根本没有触及,就径直以二死一伤的结果断然否定正当防卫的可能。但不触及这些关键问题,作为最高法院长,究竟以什么立场谈案呢?

三是很突兀的断言:“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

两个断言跟案情真相无关,也跟法律无关,倒像是杀一人以儆效尤。鉴于一开始挑明的冲突双方身份,有议论者说是对底层反抗者的威慑,并非毫无道理。而真正会导致天下大乱的公权滥用,强拆强征和与之如影随形的暴力,政府和企业欠薪、滥用警力对付抗强拆公民和讨薪工人……,周院长未置一词。

四是把很多人对这个死刑判决的质疑归之于社会偏见,并非常不严谨、不适当地使用“社会上的大V”这种伸缩性极大也很模糊的表述,说他们“鼓动”不能杀。然而,人们在这个案子上有不同看法,并非因为双方身份,而是因为案子本身的疑点,因为审判程序上的问题、因为出现了伪证、也因为法庭判案没有遵循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而是将疑点利益统统归城管的反常做法……

作为最高法院长,有责任回应所有这些质疑,而不是把质疑打成偏见。

20143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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