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经历
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浦志强是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曾代理任建宇劳教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1]
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发课税案哈律师”、“永州双规案哈律师”、“谱儿大律师”等新浪微博账户,利用网络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对立情绪。2011年以来,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哈儿浦志强有戏”、“浦翠兰律师”、“浦记岳西翠兰”等新浪微博账户,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利用网络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田某某、申某某、项某等人,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浦志强作为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律师和公众人物,在暴恐袭击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正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企图将暴恐袭击与民族问题混同挑起民族矛盾的情况下,或在相关民族政策颁布、实施期间,部分民众对民族政策存有疑惑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多次发布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内容的微博,并激起部分网民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部分微博已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并被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被告人浦志强利用网络辱骂多人,用语不仅粗俗而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浦志强所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浦志强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