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受理,请求最高检指令或湖北省检自行纠错。比一比,存异求同
怪象与无奈:真正能打开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受理之门的并非法律法规,而是申请监督受理承办人,
2021年8月10日,陈高斌通过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监督的相关材料,反映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反映的情况涉及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问题。2021年8月12日,孝南区检察院短信回复“陈高斌,你的信访材料收悉,你曾就同一案件向我院信访,我院巳回复过。”2021年8月10日,孝南区检察院对陈高斌的信访诉求作出网上回复“陈高斌的监督申请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行为,应按行为发生时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处理。”2021年8月27日,孝南区检察院对陈高斌的信访诉求作出网上回复“陈高斌反映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本院已作结案处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巳明确告知:“检察机关监督程序已终结”。……”《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施行,该规则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进行了全覆盖,没有对受理设置限制性的规定,现在正值党中央提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背景,党强调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真正解决执法司法不公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实际问题。我提交的监督申请符合可以向孝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条件。孝南区检察院处理的事项没有书面文书,没有登记案号,没有法律依据,处理的仅是陈高斌的申请监督材料,并非监督案件。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曾公开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民事诉讼法》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本根据,是上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检察院是监督法院的机关,难到受理程序还不如法院规范吗?难到受理比法院更难吗?放纵受理承办人更多的自由限制权,岂不是让检察监督权形同虚设吗?2021年6月7日,陈高斌通过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另案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申请的相关材料,2021年6月10日,武汉市检察院对陈高斌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网上信息受理状态显示终结,表明已结案。就上述相同的申请监督事项,陈高斌于2021年6月17日再次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工窗口提交了申请监督的相关材料,反映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民事执行活动的问题,2021年8月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陈高斌,你的申请监督案件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拟受理。”比一比,看一看,可以看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部门承办人对陈高斌于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材料没有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处理。可以看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部门承办人对不予受理、已作结案处理的事项,在后面的时间里,在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了受理的结果。再看一看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部门承办人,为了达到不予受理的结果,找到了好多不予受理的理由,拖延了大量的时间,甚至自己制造法律法规加以限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部门相关承办人作出的明确告知:“检察机关监督程序巳终结”的结果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纠正你院控告申诉受理部门相关承办人作出的关于“检察机关监督程序巳终结”的错误决定。举报人:陈高斌,联系电话:15327308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