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岳山人:依法治国与长治久安

2014年10月22日 09:51 新浪博客
依法治国与长治久安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讨论的主题是“依法治国”问题。从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写进“依法治国”,至今已经过去17年了。

 

自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阶段已来,“长治久安”就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面临并一直试图解决的共同课题。如何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课题在“阶级”真正得以消灭之前恐怕还将一致探索下去。

 

“长治久安”出自东汉·班固《汉书·贾谊传》,原文为“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西汉初年,刘邦定都关中,取当地长安乡之含意,立名“长安”,其中也蕴含“长治久安”的意思。

 

当初班固提出的“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显然是希望刘氏家族统治的社会能够长期安定,从而确保刘氏家族能够长期统治下去。所以班固提出的“长治久安”其实是通过“建久安之势”来实现刘氏封建王朝的“长治”(长期统治)的家业。可见,“治”是手段,“安”是“治”所要达成的目标,同时,“久安”又是“长治”的保障,而“业”(在古代可以理解为家业、基业,在现代可以理解为事业)才是终极目标。

 

“依法治国”看似非常简单,只有四个字,四个字中“法”是“工具”、“治”是“手段”,“国”是“对象”。但深究下去,内涵却异常丰富。

 

首先看“工具”。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个“工具”有谁来制作(制定),这就必然涉及到“立法权”行使主体(有谁享有)与实现途径问题。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立法权的行使几乎都使用“代议制”(由行使主体推举或者选举代表行使)。单纯围绕“代议制”这个问题立即就延伸出系列问题:代表如何分配?代表如何产生?代表的议事规则?对代表如何监督?代表的罢免,等等。“立法权”涉及到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就是“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法律为谁服务”那么法律就应该由谁制定,反之,法律由谁制定,则法律就为谁服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立法代表来源及其产生方式实质上就说明了“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

 

其次再看“依”。如果单纯从字面理解的话,则“依”指的是“使用”、“利用”。从专业的角度来理解,应该是指法律的实施与执行,这就是涉及到司法权与执法权及其行使的主体问题。而要确保司法与执法过程中不至于出现偏差,就需要对司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实行监督,于是又延伸出应该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

 

再次,如何理解“治”的含义。“治”是一个中性词,既可以理解为“统治”,也可以理解为“治理”,或者可以同时理解为“统治”与“治理”兼而有之。如果单纯从字面理解“治理”的意思,那么应该是指“治国理政”。历史上,“治国理政”应该包含“统治国家管理政务”的意思。历史上的“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社会处于混乱(战乱、动乱)状态时让社会恢复到安定(稳定)状态;社会处于安定状态时防止社会“生乱生变”。因此“治”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而“管理政务”则指及时处理社会日常事务,使得社会处于有序运行、防止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导致破坏社会的稳定状态。不过,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的含义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更加突出了其“中性”色彩,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宪法》会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开始变得异常敏感,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此前《红旗文稿》连发两篇有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的主要原因吧。

 

最后,再说说“国”。在中国历史上“家天下”的时代,“国”成了某个姓氏的“家”,所以国与家有时候是很难区分。当社会进步到由党派执政以后,国与家才有了真正的划分界限。那么,“依法治国”的“国”到底包括了哪些组成部分?理论上讲,这个“国”应该包括所有的个体以及由个体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所以,执政党以及代表执政党行使各种职能、职权的个人都应该包含在“治”的对象以内。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组织与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事实却并非如此,“权大于法”、”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凌驾于法律的现象不但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何根除“法外特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当前,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与挑战,就在于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果中国共产党人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解决这个世界性的难题,实现“三个方面统一”,那么中华民族迎来的不仅仅是“长治久安”而是“恒治永安”。无疑,中国共产党将再次创造出“世界奇迹”、“历史奇迹”、“人类奇迹”。山人期待着这一奇迹能够始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并且恒久延伸下去。如此,则人民之幸也,中共之幸也,人类之幸也!!!

 



面对祖国你只有忠诚和责任,不抛弃不放弃是一种信念、信心,更应是你的行为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