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买断

2015年4月2日 14:28 阅读 72249
熟悉我的朋友们都知道,最近在写一些有关网络文学乱象方面的文章。如果要给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弄一个列表,什么七宗罪十宗罪之类,远远不够。但是,这其中最恶劣的就是买断笔名,没有之一。
老习惯,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然后我们再看看百度大婶的普法教育: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其实我也在疑惑:如果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那么,笔名,属不属于公民的姓名权?
我怀疑,是因为我看到很多文化公司,出版机构,文学网站认为作者的笔名是属于他们的。在这方面,越是传统的越是规规矩矩守着行规,越是新潮创新的,越是把合同的花样翻新。
(ps:我不点名,大家看一看手中盖了公章签了名字的合同,瞎子吃饺子,心中有数就行了)
所谓笔名买断,通俗点解释就是,笔名不再属于作者个人,而是属于出版机构,是公司财产。也就是说,作者的书,张三的书,李四的书,百家姓里所有人的书,出版机构都有权用同一个笔名来出版。
我的记忆里,最早搞笔名买断这一套的,是台湾的一些言情出版机构。当时据说有言情或是武侠小说的商业作者一年写几十本的记录。
大陆出版方面,闹腾得动静比较大的,就是藤萍离开花雨之后,藤萍本人不能用藤萍这个笔名,但是花雨可以用藤萍这个笔名继续出版小说。
俗话说得好,不怕流氓会武术,就怕流氓有文化。网络文学,文学,文学产业,顾名思义,在这行玩的人都不是文盲,是文化人。
文化人跟你讲道理,有理有据,合同摆在桌上,字是你签的,笔名是自己买断的,你这人怎么能耍流氓呢,字签了,钱拿了,居然不认账了!
文化人讲的,其实也挺有道理的,没有把刀架在你脖子上,逼着你卖笔名。
所以我常常问一些作者朋友,你傻啊,怎么能卖笔名呢?
于是,我见识人间百态:
有作者委屈地说:我要是不同意,他们不出版我的事怎么办?
是啊,对于作者而言,还有什么比自己的文字印成书籍更重要呢?别说是笔名,就是让作者出钱,献身——不论男女——都不是不可能的。
也有作者说:我没有啊,我没有同意卖笔名啊,怎么回事啊。
那么,你们有没有在合同中看到类似的条款:
例如:没有完成的作品,编辑,出版机构,文学网站有权请其他人完成。
例如:该作品的全部版权,包括署名权归出版机构,文学网站所有。
例如:出版机构可以请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修改后根据完成部分由出版机构决定署名权。
例如:委托作品,这个构思是我的,你来写,我给你报酬,但是署名权只能是我的。
我已经不想去争辩类似的版权合同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至少,算得上是消费欺诈吧,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吧。消费者购买张三的书,绝对不会愿意买来的内容或者是很大部分的内容是李四写的。
我不知道人们对文化人的定义是什么,我只知道这些年来,有一些文化人,你跟他要稿费,他跟你讲情怀,你跟他出示合同,他跟你讲情怀,你跟他上法庭,他说他是文化人,文化人不能庸俗,不能掉进钱眼里,不能忘恩负义。
我知道出版对任何一个文字工作者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荣誉。为了这个荣耀,他们甚至可以跟魔鬼交易。
曾经有一个作者让我帮他看一份合同,问到底怎么样?
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现在要饿死了,有人给你一瓶孔雀胆,你也会喝下的,是不是?
结果是,那位作者签了那份合同。
作者,哪怕是再强大的作者,当他们面对出版机构,文学网站时,他们都只剩下了一个名字:弱势群体。
我们无法责备那些快要饿死的作者,有的时候,他们还有更耻辱的名字,叫枪手。别不相信,一个专职作者一年甚至一年以上都没有收入是常态而不是难得一见的新闻。
互联网时代,绝大多数作者都用电脑写作,用电子邮件或者类似的方式交稿,交稿时间,交往内容都有清晰明确的记录,确定作品的每一个字,大部分文字,小部分文字,到底是谁写的,到底应该署谁的名,应该不是一件太过为难的事。
如果,没有那些所谓的买断笔名的合同的话!
我的希望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行业规范,所有买断笔名署名权,或是类似买断笔名署名权的合同无效。
最后一句:不要再提枪手,也不要说枪手活得有多艰难,买断笔名署名权的合同无效,还会有人挥舞着合同法聘请枪手吗?
我分享了@文----雨 的文章 O网页链接 ​​​​
花生十五斤
花生十五斤:唉,作者都好辛苦
2015-11-2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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