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邦案被撤回起诉被告人要求亳州市检做出不起诉决定暂未果

2014年8月23日 10:13 阅读 368

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一)

——21名兴邦案撤回起诉人员初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1日,下午3点,8名被撤诉的兴邦案原被告代表来到亳州市检察院信访办,要求该院按法律法规下达不起诉决定书。

备受关注的兴邦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于日前休庭,而被撤回起诉的21名原被告却一直处于纠结当中,我们当中许多人经历拘留、逮捕、一审、二审、移送监狱(劳改),而当我们“刑满释放”后,判决我们的法律文书却被最高院、安徽省高院逐级撤销,发回重审。2014年7月15日,我们接到亳州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我们21人的起诉。

牢都坐了,刑也服了,现在又不起诉我们了,这个牢坐的不明不白!

检察机关这次撤诉,适用的是最高检察院的《刑诉规则》第459条第四项:“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高检规则459条,很明确,亳州市检察院要在30日内给我们下步起诉决定,这次我们到亳州市检察院就是要求该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

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及时向公诉处传达反映我们的提出的问题,首先得到的答复是“案卷已经退亳州市公安局,让他们去公安局去找”,答复简洁而干脆。

我们立即出示高检规则459条,信访工作人员再汇报,又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需要退公安局做撤案处理,司法解释效力优于规则”。

我们立即要求他们明确是哪个司法解释,颁发时间、文号等,我们好学习。信访工作人员又拨通公诉人员电话询问未果,信访工作人员出去询问,半个小时后回来告诉我们:院领导要接见我们。

下午4点30分左右,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从波携丁杰检察官及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接见了我们。李检察长等态度和气,首先说案件在当时办理有大环境的影响,经过这个经历,现在你们能够心平气和的来检察院谈,是难能可贵的,值得表扬的,检察院把案卷退公安局,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你们更有利、更有保障。

我们提出,无论是否退公安局,贵院都需要下不起诉决定书,至于撤案那是公安局的事情。李检察长及丁杰表示,我们的这个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但兴邦案影响大、发挥重审一审还未有结果,他们会研究决定,由于检察长外出公务,等下周回来后再研究,再给答复。(文/野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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