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综述:
▪宠物、牲畜以及动物园内饲养的动物应被视为所有者的私有财产。
▪动物不是权利主体,不满足版权法中对作者的要求。
▪动物不能创作出版权法下的作品。
▪在有些情况下,动物做出的特定行为归因于其主人。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动物导致作品产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动物所有人的特定行为导致或促使了该动物创作出作品,并且该行为具有足够的创造力以使作品达到版权成立的要求,那么可以确认这件作品是有版权的。
动物是动产:
被圈养的动物,包括宠物、家畜以及动物园里的动物,应被视为动产(意味着它们是其主人或农场主或是动物园园长的私人财产)。因此,这些动物所带来的财产(包括版权等知识产权),应当自动归属于其所有人。就如同树上长出的果实一旦从树上掉落,成为独立的财产,就应当自动归属于这棵树的所有人。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猴子产生的财产都应归属于猴子的主人。但是,猴子究竟能否创作出版权法上的作品呢?
动物能否成为作者?
不像苹果的存在是一种事实状态;版权是一种法定权,只有满足版权法的规定才能享有版权。
1968年《版权法》第十条规定:“照片的‘作者’是指拍摄该照片的人”,《法律解释法》第二条C款定义的“人”包括“个体”,动物是“个体”吗?(关于动物是不是“个体”、而非是否应该被看做“个体”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将动物看做个体,我们现在的法律将充斥着各种问题。比如《昆士兰刑法》(the Queensland Criminal Code)第291条,规定了“杀害任何个体都是违法的”,如果像上述的将动物也看做“个体”的话,《昆士兰刑法》第291条就也可以被解读为“杀害任何动物都是违法的”。这样一来,(作为事后从犯“accessories after the fact”)大家每天吃晚饭时将面临着多严重的惩罚啊。因此我们可以说,现行法律中的“个体”不包括动物。
因此,猴子不能成为作者,除非证明有其他作者,否则就没有版权法上的作品。
动物的行为能否归因于其主人?
动物的主人(自然人)是否有可能通过动物创作出作品呢?如果可以的话有这两种情况:
1、普通法系下,动物所有人对走失的动物所带来的损害承担严格赔偿责任。严格赔偿责任甚至要高于替代赔偿责任(一人的行为归因于另一人的情况下)。因此就有足够理由支持动物的行为可以归因于其主人,拍照片的这一行为事实上是其主人代为执行的。
2、也有一种论点认为猴子应该被看做一般动产,比如一台电脑,那么问题就演变成,动物的所有人是否有足够的创造性以确保该作品享有版权。在澳洲电信诉电话簿有限公司(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Phone Directories Company Pty Ltd)一案中,法院认为该公司收集黄页白页电话簿这一行为中并不产生版权,因为收集电话信息的人并没有发挥其智力创造,整个收集过程是通过电脑实现高度自动化的。本案中,摄影师允许猴子使用其相机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创造性吗?显然该行为的创造性程度过低以至于不能产生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小结
总之,“考拉”自拍会有什么影响,法律上并无定论。但是这一定会带来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让我们认识到了,鉴于动物在其思想和行为上都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动产的独特性和独立性,现今将其视为动产的理论是缺乏说服力的。讨论这个话题是十分重要的,并不是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动物创作“作品”的现象很普遍(例如曾有海豚及大象创作的“艺术作品”)。同时,这个话题在动物领域之外具有更广泛的影响(例如更具有商业意义的新DNA序列产生后的版权保护问题,这些DNA可能来自个体,也可能来自实验室变异)。
(本文由智合杨可欣编译;原文作者:HaydenDelaney,Hayley Tarr;原文标题:Whatif a koala took the selfie?: copyright and animals as authors;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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