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关于被告人万振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强烈申明

2014年8月28日 21:33 新浪博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作为被告人万振扬的辩护律师,在2014年8月25日与陈光武大律师、刘志强大律师、郭书兵律师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约见了审理被告人万振扬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审判长田庭长、姜庭长并再次向两位庭长反映了本案诉讼程序上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并请法庭郑重考虑我们作为本南昌“受贿窝案”的全体辩护律师的意见。

两位庭长表示将尊重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表示,本案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进行研究决定。

姜庭长明确表示:第一、本窝案的分案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中院立案庭所为,非刑庭所为;第二、该合议庭已收到本辩护人所提交的关于本案的程序辩护意见——合并审理、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证据、证人出庭等四个方面的程序辩护意见;第三、合议庭会充分慎重考虑本辩护律师的合理的辩护意见。

当日下午,本辩护人赴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万振扬。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万振扬再一次明确坚定地向本辩护人表示:其为政清廉,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的年薪较高,根本不会参与本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而且其自视清高,非常鄙视贪污受贿的恶行,此次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名义控告确实是被构陷,本案确实为一起人为的冤案。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第一、核查控方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其二、在案控方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且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此为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两大基石,也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官和公诉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人的思维和素质。

法律人与普通人的区别就是以法律思维来确定案件事实,法律思维就是诉讼程序与证据。

本辩护人认为,依据法律人的思维核查本案,本案确实存在以下程序不足的问题。

第一、本案案件来源并非行贿人的举报,本案案件由洪都宾馆案即被称为“受贿窝案”的当事人之一的宋X明“被受贿”20万元而案发,之后侦查机关先后将被告人万振扬、焦X军等抓获归案;本人作为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案件线索存在问题,被称为“窝案”当事人之一的宋X明对其他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行为本身便存在被侦查机关所构陷、株连无辜的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二、本案为典型的先供后证案例,侦查机关在获取当事人的口供之后才向相关行贿人调查取证,由此在侦查过程中出于立功等因素可能会发生罗织定罪的可能,这个合理怀疑,办案机关能排除吗?

第三、本案涉嫌行贿人均为国有企业,且被控的“行贿”行为均发生在改制或破产过程中,行贿人与被告人万振扬所任职的东方资产公司确实存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但此债权债务并非已形成东方资产公司对行贿人的绝对控制关系,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国情的社会,行贿是否有必要?这个合理怀疑,办案机关能排除吗?

第四、据案卷证据反映,行贿金均为现金,有一起受贿案件的贿金多达340万现金,如此巨额的贿金,竟然由一个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用现金的方式向一个可以设置其他障碍进行阻止行使债权的资产公司行贿?这又是一个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五、本案所存在的拆分处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缺陷、证人出庭程序均为本案诉讼程序的硬伤,且均存在程度不一的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因何匆忙定案处理?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即将召开,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均翘首企盼这次大会能对中国当前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广大的战斗在第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这次会议对于他们阻击冤错案件的意义更加重大,如大旱盼云霓。

本人认为,作为主审本案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据法律对本案谨慎裁决,及时启动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将本案办成向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光荣献礼!

 

2014年8月27日贾慧平律师于辽宁沈阳

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申冤网主编。做中国最优秀的刑辩律师。《光荣与希望/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声》《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