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4年8月24日 22:22 阅读 3309

关于申请人投诉中国移动彩铃、GPRS、移动梦网乱扣费问题,10086工号99002450于2012.10.14当时就已经查询到彩铃业务是2011.7.4 19:01 开通的,还有最近12个月的GPRS流量费用分别是:(1.38+2.46+2.13+1.36+5.07+16.97+5.78+8.4+10.74+8.4+1.5+0)以及移动梦网费用分别是:(18+48.69+27+13+7+44+29+16+32+0+14+3)的情况下,在彩铃扣费已经双倍退还了15个月话费的情况下,却至今都拒不退还GPRS、移动梦网扣费!2012.10.19中国移动百般抵赖说只能查到近期5个月包括当月共6个月的扣费记录!说是查不到申请人与10086工号99002450 在2012.10.14的通话记录,但申请人保留有全部的通话录音!

对此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见附件3),工作人员却说只能要求中国移动退还5个月的费用,还不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几天后申请人收到了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见附件4),可这《调解意见书》不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连正文中本人的手机号码也是错误的(13907181860 ?),甚至最后的落款时间都是错误的(2012 ?)!很明显,这错误百出的《调解意见书》是无法作为证据去寻求司法救济的!申请人只得继续申诉,而且是每隔一段时间就申诉一次(详见附件5、6、7、8、9),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要么就是说已经出具《调解意见书》不再受理,要么就是干脆不回复!申请人后来也曾多次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投诉,但每次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已经受理了的投诉,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他们都不会再受理了,再就是说超过5个月了的不受理!

申请人深感无助,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却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仍然得不得解决,仍然是维权无门!申请人忽然间似乎明白了社会戾气为什么会越来越重了。。。

后有网友建议申请行政复议,但又有网友说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于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每次申诉都是通过accept@chinatcc.gov.cn 邮件提交的,未曾要求调解,申请人只是认为工信部是三大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电信用户的举报和申诉是其法定职责,而不应仅仅是调解!更主要的是,经过这调解后,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就不再受理了,难道这种所谓的调解行为只是为了剥夺申请人的行政救济权利?这显然不合理!!!如果调解前能明确告知会有这种后果,申请人也绝不会同意!

为了解惑疑问,申请人于2014.05.17向工信部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见附件10)申请公开:1.只能向电信运营商索赔最近5个月扣费的法律依据;2.不支持《消法》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3. 2011年至2013年所有电信用户的申诉记录;4.上述申诉所涉及的金额以及电信运营商相应的退赔金额记录;5.对贵部电信用户申诉中心处理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

申请人同时尝试在工信部部长信箱留言(见附件13),后于2014.07.22接到电信用户申诉中心01062305366来电,工作人员说看见部长信箱的留言了,对《调解意见书》(见附件4)的错误之处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要求重新调查事情经过,了解全部事实后出具新的合理合法的 调解意见书,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上级请示。

申请人于2014.08.13收到新的调解意见书(见附件11)和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14】98号)(见附件12),但申请人认为:

1. 新调解意见书与原先那份基本没区别,对申请人的所有质疑(详细见附件9)都置之不理,只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修改了落款时间;

2. 新调解意见书仍然是只能索赔5个月的扣费,而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2)中说其依据的是那6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7条,但是这第17条只有“最少保留5个月的原始记录”这好像并不等于只能索赔5个月的扣费吧?而且现实情况是中国移动早已查询到了12个月的GPRS流量扣费和移动梦网扣费的详细记录,甚至查询到了15个月的彩铃扣费记录并且将这15个月的彩铃扣费当时就已经双倍退还申请人了!在这种情况下,总不能罔顾事实,还坚持说只能索赔5个月的扣费吧?那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3. 新调解意见书仍然拒绝了申请人的退一赔一请求,而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2)中说没有不支持《消法》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那还为什么不支持申请人这合法诉求呢?电信用户申诉中心的服务宗旨不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合法地处理电信用户的申诉”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无论是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中心还是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都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14】98号)之答复,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其共同上级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如有更适格的被申请人,请直接将其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

1. 请被申请人依据《消法》责令中国移动退还申请人2011.07-2012.10的GPRS流量费用和移动梦网费用并增加一倍的赔偿;

2. 请被申请人责令中国移动对来自10086的连续8条骚扰电话、来自10086的连续16条相同内容信息、缴费历史记录中3条-100的记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道歉;

3. 请被申请人责令中国移动退还申请人2012.12.01至此投诉全部处理完成时本号码产生的一切费用。此费用是由于中国移动的恶意拖延处理投诉造成申请人不能按时注销此手机号码而造成的(附件2)!

4. 责令被申请人将最终处理结果及处理依据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5.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由于其行政不作为,从而导致申请人不得不申请行政复议而必须支付的打印费、邮寄费等。

望贵法制司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 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司

申请人:

2014 年 8月 24 日

另:申请人认为 6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只要求运营商保留5个月的原始记录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如今普通网盘用户的免费存储容量都是以“T”为单位了,证明数据存储早已不是瓶颈!因此,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对6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提出申请审查!申请人建议改为2年,这样就能与民法通则的2年时限相适应!这样也能减少许多没必要的纠纷和申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2)中说2011年的申诉为64786人次,2012年申诉为63318人次,2013年的申诉为68140人次!

AA永不言败V
AA永不言败V:逃避不是办法!!//@投诉帝: @工信微报 来说说这个咋回事!//@投诉帝:这个收到 工信复决字[2014]第5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是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并说应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而此前信息公开答复明确说明可以信访和行政复议的![汗]无论怎么说,这俩总得有一个要承担责任吧!
2015-6-7 09:06
AA永不言败V
AA永不言败V://@深圳老_熊:深圳市邮政管理局严重行政不作为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央视曝光顺丰等快递暴力分拣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一个月前已向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投诉,他们就像顺丰的代言人一样只是电话复述顺丰的答复,并一再强调他们没有权力,就擅自作结案处理了。我上周也再申诉,但这次干脆就没人管了。
2015-5-19 16:41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