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导演王全安会收容教育吗

2014年9月16日 15:53 新浪博客

一、简介

平安北京微博全文:9月10日晚7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民警在本市东城区某小区一单元楼内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王全安(男,48岁,陕西省人,电影导演)、吕某某(女,31岁,黑龙江省人)当场抓获,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嫌疑人王全安供认,他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了吕某某。当晚6时许,二人在王全安的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王全安付给吕某某800元作为嫖资。警方进一步工作还查明,王全安于8、9、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先后将介绍卖淫的刘某(女,18岁,黑龙江省人)以及6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王全安等8名嫌疑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卖淫嫖娼法律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令第127199394日发布)第2条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在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立法主体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同一惩治对象——卖淫嫖娼人员,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虽然处于效力处于同一位阶,但是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收容教育仍然存在的。

三、我国宪法和国际公约是一致的

  《宪法》第5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应该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监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四、类似案件的争议、如何处理

北京警方对嫖娼的王全安实施行政拘留有依据的。但是,一样的法律,各地执行的尺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对嫖娼是罚款处理,有些地方是拘留处理,有些地方是收容教育(之前是劳动教养)。目前,北京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一般来说大都会收容教育,黄海波就是如此。但是,对卖淫嫖娼人员是否该收容教育,以及收容教育与劳教一样是否该取消,有巨大争议。

尽管嫖娼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它毕竟是私人问题。人类同样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不需要受到任何处理,所以,目前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已经足够。

同时,卖淫嫖娼执行尺度不一,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正如,浙江东阳警方还揪出吴永正几年前嫖娼的旧事,还暂缓执行处罚(吴出来否认),随时可以吓唬你。以至于被网友说:顺我者昌,逆我者嫖娼。

我的意见是取消对嫖娼的收容教育和收容教育本身。

 

作者王永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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