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夏影案:18年漫漫伸冤路

2014年9月28日 18:18 阅读 806

【陈夏影案】两死缓一无期,终审历时十年,福建高院两次发回,五次审理律师皆无罪辩护。当年律师称,此案不平反,死不瞑目。案发时人在深圳;全案无客观/直接证据,绑架的车、尼龙绳、线毯、透明带全无;勒索条6年后鉴定非他们写;没证据证明陈家是关押被害人的现场;陈及证人遭残酷刑讯...一人含冤狱中去世,18年伸冤路,呼吁立即再审。

福建陈夏影案

1996年5月21日,福建省福清市融西小学一水池旁,发现一具尸体,警方鉴定死者是失踪的小学生唐明。后警方认定是黄兴、林立峰、陈夏影4月26日绑架抛尸唐明。

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第1次判决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

1999年10月2日,福建高院发回重审。理由是:本案只有三上诉人侦查期间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证据链,且本案勒索字条来源未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作案地点均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据指控,唐明死前被绑架于陈夏影家两天),直接证据缺乏,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0年4月11日,福州中院第2次判决黄兴、林立峰死刑立即执行,陈夏影无期。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第2次发回重审。理由是: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他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

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3次判决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三人继续第3次上诉。

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第3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判决。

该案从案发到终审判决,历时十年。

本案疑点众多,律师当时对该案全做无罪辩护。

一、大量证据证明,陈夏影、黄兴案发期间租住于深圳宝安,不在案发地福州,有房东楼建华证实。无作案时间的证据,扎实、充分,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二、本案存在残酷的刑讯逼供。

1、陈夏影、林传奇、黄兴均受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自己作案、画“作案线路图”。

2、公安对证人陈凤珠、杨雪云、陈焕辉、林传奇通过办法制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搜集证人证言。

3、受酷刑75天,证人陈凤珠被迫做“陈夏影4月份去深圳中途有回到福清”的伪证。

4、被关押、虐待75天,陈夏影的母亲杨雪云被迫做“陈夏影4月份去深圳中途有回到福清”的伪证。

三、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和客观证据

1、本案缺乏指控绑架杀人的物证:作案工具尼龙绳,线毯,透明胶,以及用于绑架的车辆“柳州车”。全福清只有几十部“柳州车”,公安完全可以找到却没有去找。

2、没有证据证明两封“勒索信”的来源与书写者。证人叶琳推翻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帮助林立峰找人代写“勒索信”的假证。

2002年4月29日,“破案”六年后,福州市检察院委托对重要物证“勒索字条”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两张索款字条不是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吴章文、叶琳所写。

四、除了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陈夏影家是关押被害人两天之久的第二现场。

被害人唐明生前被绑架关押在陈夏影家两天且在此被害死,并无任何毛发、足迹证据支持,如何吃饭、大小便均无相应证据,与时年17周岁的陈夏影同住的父母竟神奇地完全不知情两天来家里囚禁着“唐明”,以及进进出出的三名被告人!

2013年起,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组织众多律师参与该案申诉,@无辜者计划 加入,申诉律师普遍认为该案是重大冤案。当年辩护律师已年过八旬,表示该案是人为制造的冤案,该案不平反,死不瞑目!

遗憾的是,2008年,林立峰因蒙冤后申诉无门,抑郁含冤死于狱中,时年31岁。

本案所有被告人一直坚持申诉,包括临死前的林立峰。

改编自伍雷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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