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邑县法官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2014年9月5日 17:38 阅读 2300

关于武邑县法官

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近日,《华西都市报》、《京华时报》对于我院法官成都执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对此,我院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事实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法官穿背心的问题

2 0 1 4年7月2 9日1 4时,该物业公司与我院干警高勇联系,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要求去茶楼商谈罚款一事,因对方有行贿的意图,高勇予以拒绝。1 6时,物业公司又打电话要求到我院干警所在宾馆房间协商罚款事宜,我院干警拒绝其到房间谈,约定到人口宾馆一楼大厅谈罚款事宜(因大厅有监控)。我院干警张书其、高勇在一楼大厅与自称物业公司经理杨林(后经证实其人叫杨凌,系物业公司合伙人)和自称合伙人又是杨凌兄弟的人(后经证实其为成都市电视台记者谭春)谈话时,首先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并告知该二人因天气原因,所穿制服清洗未干不能着审判服接待。

二、关于所谓的“法官讨价还价收罚款”的问题

在交涉中,杨凌表示其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不配合法院调查的行为是错误的,并称企业不景气能否对罚款进行减免,希望我院予以谅解,给予照顾。执行干警合议后认为,物业公司认错态度较好,随即张保东在1 7时1 4分电话请示执行局局长金爱民,得到答复为,我院对其罚款不是目的,既然物业公司已配合我院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对其罚款可以适当减免,你们与其谈,最后将情况向院里汇报。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杨凌再次打电话要求到宾馆房间内协商,干警高勇

再次拒绝,并立即与张书其来到一楼大厅,继续谈罚款事宜。

该公司自愿缴纳三万元罚款,并催促干警对三万元予以清点,我院干警张书其清点时大厅内人来人往,清点后将钱

放在桌上。17时40分左右我院干警张保东来到大厅,高勇对张保东说物业公司认罚三万元,张保东就让高勇做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并立即以短信形式将结果发给执行局局长金爱民。

三、关于当地警方“因怀疑诈骗”而介入的问题

7月29日21时6分报案人杨凌在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第一次作了询问笔录,而派出所干警早在7月29日15时左右就已进入宾馆。在此处出现了派出所干警采取行动在前,报案时间在后的矛盾。据宾馆视频显示,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干警15时就进入了宾馆,到采取行动有三个小时,完全有时间核实我院干警的身份,而派出所干警一直在观望、等待,却不去审查、核实身份,而偏偏在物业公司交罚款、我院干警在作笔录时出现,带领一伙不明身份的人一拥而上。尽管我院干警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派出所人员拒不核实,还违法使用械具,殴打我院干警,行为非常粗暴。我院干警虽多次声明是法院干警,但他们不予理睬,强行将干警们带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在路上对干警张保东进行殴打,到派出所后将干警张书其押到另一间房内进行殴打,说我院干警们是诈骗嫌疑人,尽管我院干警多次向其表明身份,并说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的赴外地执行审批表,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干警查看了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后,仍然将我院干警们铐在审讯椅上。我院在20时20分向该派出所传真了办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函,但派出所干警仍然将我院干警扣留至次日凌晨一点才予以释放。

另外,宾馆视频显示,自称总经理的彭堃,在宾馆大厅内给派出所一干警送烟,在将我院干警押走后,杨凌、彭堃与几名警察聊天。

对于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干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已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四、关于所谓的“无关公司被罚30万”的问题

2014年7月21日我院干警对已查封被执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铺情况进行调查,经询问该商铺所在楼的办公人员,得知该楼属成都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我院干警随即到成都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铺情况。经询问,工作人员称公司经理不在,不能调查,可以找公司的会计了解情况。经与该公司会计了解,该商铺确在该楼一层,因经理不在,不能提供材料。

7月22日我院干警又去该公司,办公人员仍称经理不在,随即我院向其送达了调查函。工作人员收到调查函后,立即电话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即不予签收,并追到胡同内将调查函对着我院干警扔到地上。

7月25日我院干警又去该公司调查再次遭到拒绝,我院将办案干警的电话留给其工作人员,希望其配合我院调查。

直至7月27日晚,该公司也未与我院干警联系。因执行该案必须查清商铺具体情况,而该商铺坐落在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岳府超市内,其超市人员不能确定具体位置。如确定不了具体位置,我院就无法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本案将无法继续执行,而物业公司拒绝我院调查,已妨碍执行。执行干警经合议认为,我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管理人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其多次拒绝配合调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物业公司罚款叁拾万元。同日经报请院执行局局长金爱民批准,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的行为罚款叁拾万元。7月28日上午,我院干警张保东、高勇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查封了该物业公司的账户存款。

7月28日下午,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肖律师打电话给办案人员张保东,表示同意配合法院调查,承认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调查的错误行为,请求法院对该公司罚款进行减免。肖律师与我院干警张保东、高勇一同前往物业公司,查清了被执行人唐勇名下商铺与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被执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铺所处的楼房,只有一个物业公司(注:物业公司在报案中也称公司管辖范围就是这个12层的商住楼),只有通过该公司才能查清唐勇名下的商铺情况。我院在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对物业公司杨凌、彭堃进行调查时,杨凌介绍彭堃是总公司的董事长,彭堃系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最终我院也是在该物业公司的配合下,查清了唐勇与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

综上,我院在这起执行案件中,所采取的查封、罚款等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但我院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工作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对此,我院将进一步严格规范执行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由于执行导致的几个事态,一再告诫我们执行行为务必规范,执行程序务必严谨,执行作风必须纠正。一次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必须得到保证,否则实体正义亦难保障。°关于武邑县法官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
打铁必须自身硬,司法权必须精心呵护自身的权力,同时必须精心准备自己的行为,不要再让任何人有可趁之机。@武邑法院 的文章 关于武邑县法官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关于武邑县法官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
看了视频,深感痛心。成都警察侮辱了武邑法官,建议武邑法官依法维权,为基层执行法官的尊严讨一个公道。我愿意为这几个受辱法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武邑法院 @最深的林 我分享了°关于武邑县法官赴四川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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