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法苑#NO.6【法治观察】念斌案:正义的胜利还是程序的胜利

2014年8月31日 18:30 阅读 79

导读:8年里4次被判处死刑的念斌近日终于等来了一纸无罪判决。但案结事未了,争议由此汹涌而来,只不过对垒双方易边再战,被告人一方认为无罪判决意味着“沉冤得雪”,“迟来的正义也好过无正义”;被害人方则认为无罪判决代表着“公正沉沦”,“无良律师和无良媒体绑架了司法”。

念斌案折射司法潜规则的负能量

    念斌案的最大特点就是疑罪从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开放日上,对念斌案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应称,此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在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的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证据采信的严格审核力度的基础上做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笔者认为,司法潜规则才是导演念斌冤案的真正“元凶”,念斌案折射了司法潜规则不可低估的负能量,坚决清除屡试不爽、久盛不衰的形形色色司法潜规则依然任重而道远,或许这才是念斌案留给司法界最为现实的启示。

     近年来,冤假错案可谓层出不穷,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作为一个“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念斌案既没有佘祥林、赵作海案中的“亡者归来”,也没有浙江叔侄案中用D N A比对找到真凶。从这个意义上讲,念斌的无罪释放更具有纯粹的法治标本意义。

     “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司法潜规则,往往是滋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元凶”。有的案件定罪证据不够,甚至自相矛盾。但是,司法机关担心放纵犯罪,就硬着头皮判下去,只是量刑上留有余地地偏轻一些。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出现杀错的后果。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均是按照“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思路处理的“杰作”。尽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一直在按“疑罪从轻”的潜规则办案,这实际上是对“疑案从无”原则的变相歪曲。

     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疑案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众所皆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贯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包括不少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都没有真正意识到“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乃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法官绝对不是无所不知的上帝,必须也只能依据用证据说话的“法律事实”来判案。以念斌案为例,即便上帝知道投毒的真凶就是念斌,但只要没有人间充足的证据支持就不能认定念斌是法律意义上的“凶手”。假若说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放纵犯罪,那也是为了捍卫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

    “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司法潜规则,也是冤假错案的得力“导演”。迄今为止,媒体披露出的许多冤假错案,往往都有“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影子,念斌案同样有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因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公检法三机关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严格意义上讲,任何形式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案件”,都是对宪法独立审判原则的亵渎和践踏,是不当干预司法的违宪行为。

    司法潜规则是对司法公正原则的背叛,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要防范出现下一个念斌案,就必须坚决革除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挤占司法潜规则的生存空间,让司法潜规则无处遁形。刘武俊(北京 法律学者)

疑罪从无还是假案成疑

    如果说当事人是“身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为捍卫己方利益难免夹杂一些情感判断与情绪发泄的话,那么,围观的法律人基于学界经院里系统训练出来的法律逻辑,总归在判断上要“理中客”(理性、中立、客观)一些吧。但看看舆论场上的众声喧哗,似乎找不到“法律人共同体”的影子。借由念斌案所展现出来的,更像是一个被撕裂的法律圈。摆在正方与反方之间是一条湍急的大河。河这边的人说,念斌案是“疑罪从无”,但不表示念斌就是清白的。河这边的人则说,念斌案哪是什么“疑罪从无”,这分明是一起“假案成疑”,无罪的念斌就是清白的。

     试图在这条不知深浅的大河上架设桥梁,可能真有点不知中国舆论场的深浅。但我们愿意去找到最初的事实,那个不管你认为“只剩半杯水了”,还是认为 “还有半杯水”都同样尊重和承认的事实:这是半杯水!

     我们先从福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来寻找念斌案的“半杯水”。该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作出这一判断的理由,法院也有较详细的阐释,要点在于:1.两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3.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4.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归纳一下,就是本案从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到毒物来源、投毒方式、投毒地点统统没有证据证明。唯一能指证念斌涉案的就是念斌自己的口供,而口供因念斌的翻供,以及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排除。

     鉴于法院的上述认定,争议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讨论也应立足于此。一个所有“证据”都被推翻的案件,怎么还能称之为“疑案”呢?“疑罪从无”是指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形成确凿和有力的证明力来指控犯罪。念斌案中的诸多证据,根本不是够不够“确实充分”,而是“不足以采信”。念斌案之所以不同于辛普森案,这是因为辛普森确为重大嫌犯,包括在罪案现场发现的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案最后因出庭作证的警察说谎以及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可能遭到污染而被“疑罪从无”。但念斌案中,可有证明念斌涉案,只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那些相信念斌不清白的“证据”其实来自于法庭之外。最为流传的一个版本是:警方对念斌电话进行监控后发现,念斌曾漠然回应妻子是否下毒的疑问。相比之下,辩方律师还指出,福州警方用一张图冒充死者血液和呕吐物,造两份检出毒物鉴定,且用实验室标样冒充死者尿液虚假鉴定。我不愿对这两个均有待证实的说法作出判断。但至少,警方造假更恶劣,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更大,急需异地调查并向公众公开。如果警方无责,还他们以清白。请在对他们的侦查过程中再细密一些,别再犯念斌案中的低级错误了。

王刚桥(海南 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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