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峙:不能任由死磕派律师“砸烂公检法”

来源:观察者网

2014-06-17 08:09

岳峙

岳峙作者

观察者网特约评论员

最近,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下称《规范》草案和《规则》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据报道称,这些规定遭到了律师们的强烈反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草案的执行意味着,如果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此外,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

实际上,并非所有律师对草案都如此敏感。

不如说某个特定的律师群体,尤其是近年来在经常在网上制造公共事件的“死磕派律师”,反应尤为激烈。术业有专攻,律师也分不同方向,如刑事、民事、经济法、知识产权、国际商法等,在网络上活跃的多数是刑事律师,其它领域的律师对公共事件的热情并没有他们高,也就不如他们名气大,嗓门响。

这个特殊的律师群体,活跃在网络上,非常热衷于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甚至在很多时候直接介入事件发展过程,加之有些著名的大V律师经常不加核实就转发一些谣言,以至于许多网友对律师印象不佳,认为律师都不是好人。

即便我们假设,律师行业普遍反对,草案是否就有问题?

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些成为公共事件的案子中,如果警方在没有定罪的时候就公布了嫌疑人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律师和媒体都会很愤怒地指责警方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奇怪的是,大V律师们却经常自己公布更多的当事人信息。

比如李天一案,警方在从头至尾,都十分谨慎地使用了“李某某”、“杨某某”,但由于一开始就有人在网上爆料,所以,即使李天一还处于应当受到法定保护的年龄,他的名字也没有得到律师的保护,一度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中也毫不客气地直接指名道姓。而受害人杨女士的信息则始终保护得很好,连真实姓名都没有泄露出来。

眼下,这种状况相当普遍。在定案前,警方平等地保护了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而律师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地披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尤其常见的是,他们利用媒体或明或暗地指出对方的身份背景,引发围观群众联想,挑拨激情,设置话题,制造轰动效应。

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一方面是担心权力干预司法,另一方面恐怕也有制造舆论压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考虑。

某著名周报6月13日的一则报道中,参与“中国版洗冤工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宏耀就说,他们帮助“无辜者”洗刷冤枉的主要模式就是,“专家负责论证,律师负责跑腿,媒体负责呼吁,老干部负责找人。关起门来说,就是这个模式。”

这不如说是一个试图在司法体系之外干预司法的模式。这个模式既然可以用于洗冤,当然也可以用于制造冤案。因为,在此模式下,是不是冤案并不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标准,而由这些参与“中国版洗冤工程”的媒体、律师和法律“专家”们定。

比如著名的温州钱云会案,虽然由律师等各种大V和微博名人组成的公民观察团到案发地调查了几天,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和证据,但他们至今仍然坚持认为,钱云会死于谋杀,而非普通车祸。夏俊峰案中,虽然证据充分,但是一些媒体和律师们仍然坚持认为,捅死城管的夏俊峰罪不至死。至于受害人也有老婆孩子和家庭,他们就视若无睹了。

夏俊峰案中,某些律师和媒体渲染夏家的家庭亲情,大量曝光夏俊峰儿子画作,反引来抄袭争议

此外,这一模式也经常被用于“捞人”。比如著名的文强案、曾成杰案中,都有律师居中联络组织,邀请专家开研讨会论证,找媒体发稿制造舆论,找老干部以公开信的形式上书司法机关施压。这也是典型的死磕派律师的做法。

奇怪的是,常常能听到同一批人呼吁独立司法,鼓吹法治。但他们经常使用的这种模式究竟是推动法治建设,还是破坏法治建设呢?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结果是不应当的,难道舆论干预就是应该的、合理的?

索性说,当司法判决的结果屈服于他们的诉求时,他们要求独立司法;当司法判决不利于他们的诉求时,他们要求干预司法。

难怪有法学界人士感慨说,这种公知型的死磕派律师根本就不是在推动法治建设,而是在以话语暴力的方式“砸烂公检法”,谋取私利。

无需回避,今天公检法当然还存在许多问题,必须接收监督,也欢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死磕”,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妄顾法律。任何行业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规则,理当随着环境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公检法部门的权力运作总体上越来越规范,自我约束也日益增强,倘若律师行业的规范不能与时俱进,那将势必造成新的不公正。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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