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要领与体会

2014年5月22日 17:22 阅读 3128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一、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精神,判决书中在确定和使用案由时,应主要注意:1、案由应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案由共分四级,有下级案由的,就不用上级案由。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可以使用并列案由,中间用顿号隔开。3、请求权竞合时,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案由。4、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由。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由。

二、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诉称、辩称”部分

首先需要明确,整个判决书的写作主体都是法院,不光是本院认为部分,也包括诉称、辩称部分。诉称、辩称部分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描述,判决书中只要客观地概括即可,最好不要直接地、机械地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或答辩意见的原文。除非起诉状或答辩意见已经简捷、明了,否则应予以归纳、摘录。有些判决,在描述诉称、辩称时,机械地照搬诉辨意见,甚至连当事人的笔误也予以照搬,是很不应该的。

二审判决的写作主体是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在一审的诉称、辩称以及一审查明事实的表述,同样不必机械照搬,对于上述内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精简、修正。

判决书的写作主体是法院,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来写的。同样,为体现法院是判决书的写作主体,在法院描述诉称、辩称时,就应该用第三人称去写,尽量不用或少用第一人称。但目前不少判决在诉称、辩称部分用的都是第一人称,这是应该注意和改进的地方。

对于起诉状或上诉状中一些不规范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应予以释明,建议原告或上诉人变更或放弃。比如,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纠纷案件,不少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当事人上诉要求改判双方离婚,是一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上诉请求。针对这样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时就应该予以释明,建议当事人变更上诉请示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更多一些,遇到这种情况,法官有必要予以释明。

一审判决在归纳原告诉讼请求时,应以庭审最终变更的为准,变更前的诉讼请求不需要再列明。有这样一个判决,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判决在原告诉称部分表述原告诉讼请求时,仍是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变更前的诉讼请求。而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写在了经审理查明部分。该判决在案件评查时就被认定为表述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实际诉讼请求不一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这样的问题时,可以不用一审法院出具补正裁定而直接在二审判决中作出修正。因为二审判决中的“当事人诉称部分”,是二审法院审查后,对当事人实际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的概括。

三、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审理查明”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应当写明的内容,修订前是第一百三十八条,修订后是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区别就在于第一款第(二)项。修订前是: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修订后是: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都是分别对应判决中的“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从对比可以看出,不同之处在于“审理查明”部分,修订前是“判决认定的事实”,修订后是“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所以,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判决不仅应写明认定的事实,还要写明认定事实的理由。

1、区分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法院判决以事实为根据,所以一份判决中一定要有法院查明的事实。这里的事实应是案件事实,而不是庭审事实。案件事实是引发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事实是庭审的客观经过。有不少判决,虽然有“审理查明”这一段,但查明的内容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庭审事实。比如,原告主张……,并提供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或写明:被告主张……,原告予以否认。这些都是对法庭调查过程的描述,是庭审事实,而非案件事实。判决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应该是案件事实,而不是庭审事实。只有经过庭审无法查明任何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只写庭审事实,但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定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实践中以庭审事实代替案件事实,并且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还是时常见到。究其原因,并不是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只是这些承办法官不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怕把事实写的太明,一旦出现偏差,成为当事人的把柄。可是,既然敢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敢把作为判决根据的案件事实写出来呢?办理二审案件时,遇到这样的一审判决,最好对案件事实重新作出认定。

2、案件事实的写法。写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是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就是当案情复杂时,要分清主次,按照一定的顺序逐一写明。简明扼要就是,针对诉讼请求,要写哪些事实,事实写明到什么程度,都要取决并服务于诉讼请求。比如,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果诉讼请求是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只要查明合同标的、房屋价款、约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实际办理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即可,对于房屋面积、单价、房款交付时间等其他合同内容或履行中的其他情况则不需要写明。对于合同等书证,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间接引用。直接引用要使用引号,引用的文字要与书证中的文字完全相同。间接引用不使用引号,法官可以对书证内容进行适当的精准地归纳。内容决定形式,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由引用的容决定。比如,当事人对合同某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需要法官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其真实意思时,就必须直接引用该争议的合同条款。再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某一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不在本条规定,而是指向其他条款。这种情况就应间接引用,把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放在一起写明。当内容对于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无特别要求时,尽量采用间接引用,以使引用的内容尽量简明。

3、案件事实是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从表现形式上看,案件事实是法院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的归纳和整理,而不是简单地对证据内容进行机械地罗列、堆砌。当事人为证明一个事实,可能提供多个证据,如果机械地罗列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内容,不仅判决书的篇幅冗长,而且看了后,让人不知所云。简单地说,证据是证据,事实是事实。案件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在案件事实的表述上,证据代替不了事实。当多个证据证明一个事实时,判决书要直接写明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而不是简单地罗列证明这一事实的多个证据的内容。判决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明确的、清楚的,不能让读者根据证据的内容自己去推断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理由。判决应当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要求判决中应当表明认定某一事实或不认定某一事实的理由。对于是否写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现在的审判实务中还没有统一要求,怎么写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没有统一的范例,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规范。

四、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本院认为”部分

一份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要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先阐明理由,然后标明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通常采用“三段论”的模式。所谓“三段论”就是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本案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即本案争议事实应适用该法律规定。比如,第一段写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段写事实: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迟延交付租金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迟延交付租金已经超过60日。第三段写结论:现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再如,第一段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段写: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第三段写:本院对原告有关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两个例子均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采用这种写法。

简单的案件用一个“三段论”即可,当案件复杂,有多个诉讼请求时,就得用多个“三段论”来论述。需要多个“三段论”时,不同的“三段论”之间不要交差,要写完一个再写另一个。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三段论”,无需一定套用“三段论”模式。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用“先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逐一阐述争议焦点”的方式来写。

我们在写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时,要先立论,再反驳。就是说,本院认为之后,用一个“三段论”的模式把法院的观点、案件事实、处理结果一次性说完,然后再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予以回应。为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最好不要把反驳与立论交织在一起。

写二审判决时,即便是维持原判,本院认为部分也不要照搬一审判决的写法。换句话说就是,二审本院认为部分不要与一审本院认为部分雷同,即便是审判思路一样,文字表述也绝对不要照搬一审,而是用二审法官自己的论述方式和自己的语言习惯去写的。这既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

最后要引用法律,所要引用的法条通常就是“三段论”中第一段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于一审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可。如果是从实体上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引用相应实体法。绝对不应该出现没有标明法律依据的判决,就算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也要引用总则性或原则性的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等。对于二审案件,如果是维持的,通常只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但有些二审维持案件也可以先引用与一审不同的实体法,然后再引用程序法。关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t.cn/Rv7dUqS

)要求准确引用。北京地区的法院,还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341号//t.cn/Rv7dtaJ

)执行。上述两文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五、判决结果—“判决主文”部分

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最终意见,即一份判决的“判决主文”部分。在“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就法院最终意见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论述和明确,“判决主文”部分就是要明确法院的最终意见。判决主文要观点明确,文字要准确、规范,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主文,要根据给付的具体内容明确给付标的、给付期限、给付方式等要素,以便于当事人主动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源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判决结果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确认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判决,使纠纷一次性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诉讼请求的最终意见,因此判决主文不必拘泥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文字表述,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存在文字表述不当或欠妥的,则需要用准确、规范的文字来修正这些不当或欠妥的文字。

二审改判案件的判决主文,需要掌握一些基本规则,我曾写过《民事二审改判案件判决主文的写法》( //t.cn/Rv7OSdi ),本文不再论述。

房地产、商事、侵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