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证据要求

2014年6月16日 08:32 阅读 52

案例:

1977年,喻某某(男)与何某某(女)恋爱。1981年9月,喻某某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何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8日补办结婚手续。1982年6月29日,何某某生育一子喻某。1998年8月,喻某某与何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喻某随何某某生活。

因在离婚诉讼中,何某某曾承认在1981年被何某明强奸而怀孕的事实,离婚后,喻某某于1998年11月起诉何某某、何某明,要求赔偿抚养喻某的经济损失。在本次诉讼中,何某某否认喻某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称在离婚诉讼中所作陈述是受喻某某欺骗所致。喻某某要求作亲子鉴定,何某某及喻某(此时16岁)予以拒绝。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喻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31日,喻某某以喻某为被告以何某某为第三人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其与喻某没有亲子关系。审理中喻某(已成年)拒绝作亲子鉴定。2001年7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某某的诉讼请求。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释法: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丈夫与子女没有亲子关系;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试验,也称DNA亲子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达99.9999﹪,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已经还原了亲子关系的本来面目。所以说,无论是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是最有力的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同意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无。但该批复还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仅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是否准予作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严到什么程序,应以必须作亲子鉴定为限。但该批复并未指出哪些是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

目前对有能力作亲子鉴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似乎缺少必要的规范,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既已取得了亲子鉴定结论,而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能否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践中并不统一,亦无明确规定。所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能否强制作亲子鉴定,等等,都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对于能否强制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相比,在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观点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否认婚生子女以及认领非婚生子女时,没有考虑子女的年龄。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强调探究事实真相,但忽略子女的身心健康。其实,不少国家都有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则不得进行否认婚生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喻某某在赔偿经济损失之诉(实为欺诈性抚养纠纷)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均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由于何某某、喻某拒绝作亲子鉴定,法院没有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在判决中对为什么未进行亲子鉴定表述为: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精神是一致的。

亲子鉴定结论是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亲子鉴定结论并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也不是必须的证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中指出: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这一精神,除了亲子鉴定结论外,还有哪些证据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或是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作为证据呢?主要是以下四种:

第一,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妻子有关子女不是其与丈夫受胎所生的陈述,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证言;在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陈述,生母有关谁是子女生父的陈述,丈夫承认子女不是其亲生的陈述。

第二,妻子受胎期间,丈夫未与其同居的事实。如两地分居,丈夫服刑、住院、服兵役,丈夫不能为性行为等。

第三,被强奸、诱奸的事实,通奸、姘居、重婚的事实,试婚的事实等。

第四,血型化验结果。血型化验结果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用以证明丈夫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依据上述证据能够对是否是婚生子女的事实有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对是否是婚生子女作出判定。

附:

①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有删减。

注:本篇微博文字最初是本人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相关内容的供稿,本篇微博重新修改整理。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3)】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需要什么证据,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请看本期以案释法。 °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证据要求 ​​​​
关汉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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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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