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贩卖毒品案

2014年6月26日 17:11 阅读 13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建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凌晨零点许,被告人胡建华在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酒店贩卖50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3年3月4日2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宁乡县玉潭镇振兴南路将被告人胡建华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大小不同的无色晶体17包、红色颗粒84粒、半颗红色颗粒6粒、绿色颗粒1粒、电子秤1台,现金930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红色、绿色药丸及白色晶体总净重61.03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宁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span建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建华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建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建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宁乡法院禁毒日集中宣判涉毒犯罪案件】案件三:胡建华贩卖毒品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胡建华贩卖毒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