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五条与《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如何兼容促法治?

2014年7月6日 09:38 阅读 113

《全国律协章程》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 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没有具体说根据的是宪法哪一条,律师法哪一条,会员 @恒权律师 称,斗胆猜测是:

《宪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 会员。

大家注意了,宪法规定的是“结社自由”,而律师法规定是应当加入。

律师法四十五条是否违宪?章 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权利9条,团体会员权利3条,都没有退会的权利。《全国律协章程》是否违宪?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该条例是国务院令,行政法规,规定的是“自愿组成”,是符合宪法结社自由规定的。

全国律协是根据该条例在民政部登记的,各地律协根据该条例在所在地民政厅局登记的,全国律协章程是否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对这第一个疑问, @恒权律师 指出:我想王俊峰会长对于《律师法》是否违宪,无权说话,但《全国律协章程》是否违宪、违法,是否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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