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刘某某(男)与康某某(女)于1998年10月26日结婚,2001年4月8日生有一女刘某。刘某某与康某某于2002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刘某由康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5元。刘某某于2003年9月9日以康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法院审理过程中,康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但认可刘某并非其与刘某某所生。庭审中,刘某某要求康某某退还抚育费、生育子女住院费、培训费。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刘某某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刘某某不再给付刘某抚育费;康某某退还刘某某抚育费、生育子女费等共计6231元。
案例二:
李某某(男)与朱某某(女)于1990年10月1日结婚,朱某某于1992年7月20日生育一子李某。李某某与朱某某于2002年离婚。李某某因怀疑李某不是其亲生子,到北京市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与李某没有亲子关系。李某某于2003年以李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不是其亲生子并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共计2万元。最后,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某与李某无生身父子关系;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给付李某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释法:
哪些人能够提起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诉讼,以谁为被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亦不统一。
上述两案,均是夫妻离婚后,丈夫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并提出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主张。但案例一是以生母康某某为被告,子女刘某未参加诉讼;案例二是以子女李某为被告,生母朱某某不是当事人,只是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样的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列当事人却不一样,主要原因是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应的规范。
所以,有关非婚生子女之诉的诉讼当事人,有必要统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认为:
第一,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为原告的,另外二方均为被告;因婚生子女推定竞合引起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原婚姻关系的丈夫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妻子、子女、现婚姻关系的丈夫均为被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自愿认领中,子女为一方当事人,丈夫或妻子为另一方当事人;在强制认领中,要求认领一方为原告,被要求认领一方为被告。
第三,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为原告的,另外二方均为被告。
第四,欺诈性抚养纠纷,丈夫为原告,妻子、子女均为被告。丈夫是否可以以子女的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呢?个人认为,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判决生效且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之后,可以把生父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非婚生子女的继承纠纷,适用一般规定。
注:本篇微博文字最初是本人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相关内容的供稿,本篇微博重新修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