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有关非婚生子女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2014年6月3日 07:47 阅读 27

案例一:

刘某某(男)与康某某(女)于1998年10月26日结婚,2001年4月8日生有一女刘某。刘某某与康某某于2002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刘某由康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5元。刘某某于2003年9月9日以康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法院审理过程中,康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但认可刘某并非其与刘某某所生。庭审中,刘某某要求康某某退还抚育费、生育子女住院费、培训费。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刘某某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刘某某不再给付刘某抚育费;康某某退还刘某某抚育费、生育子女费等共计6231元。

案例二:

李某某(男)与朱某某(女)于1990年10月1日结婚,朱某某于1992年7月20日生育一子李某。李某某与朱某某于2002年离婚。李某某因怀疑李某不是其亲生子,到北京市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与李某没有亲子关系。李某某于2003年以李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不是其亲生子并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共计2万元。最后,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某与李某无生身父子关系;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给付李某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释法:

哪些人能够提起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诉讼,以谁为被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尚无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亦不统一。

上述两案,均是夫妻离婚后,丈夫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并提出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主张。但案例一是以生母康某某为被告,子女刘某未参加诉讼;案例二是以子女李某为被告,生母朱某某不是当事人,只是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样的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列当事人却不一样,主要原因是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应的规范。

所以,有关非婚生子女之诉的诉讼当事人,有必要统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认为:

第一,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为原告的,另外二方均为被告;因婚生子女推定竞合引起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原婚姻关系的丈夫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妻子、子女、现婚姻关系的丈夫均为被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自愿认领中,子女为一方当事人,丈夫或妻子为另一方当事人;在强制认领中,要求认领一方为原告,被要求认领一方为被告。

第三,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丈夫、妻子、子女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方为原告的,另外二方均为被告。

第四,欺诈性抚养纠纷,丈夫为原告,妻子、子女均为被告。丈夫是否可以以子女的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呢?个人认为,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判决生效且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之后,可以把生父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非婚生子女的继承纠纷,适用一般规定。

注:本篇微博文字最初是本人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相关内容的供稿,本篇微博重新修改整理。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1)】现实生活中的非婚生子女及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理论上亦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婚生子女的否认等完善的制度。但我国相关立法及审判实务都较薄弱。怎样列诉讼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请看首期以案释法。 °如何确定有关非婚生子女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
法律实务探讨
法律实务探讨:回复@天津马旭:是的,当然不是让子女返还。
2014-6-4 12:28
幸运的大伊布
幸运的大伊布:回复@茂刚法官:离婚判决中给付子女抚养费如需强制执行,子女能作为申请人吗?个人感觉:一方支付了抚养费但没有义务来源,另一方因此财产消极增加,可做不当得利返还。子女还是不作为当事人好些
2014-6-4 11:43
法律实务探讨
法律实务探讨:有关非婚生子女案件如何列诉讼当事人,尚无明确规定,本微博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周延或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能引发大家的思考,才是最重要的。
2014-6-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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