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后未被侦查机关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

2014年6月8日 19:59 阅读 2349

起源……

@滑力加01 发了一个帖子(如下)

这个帖子争议挺大,争议的焦点就是刑法上“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似乎也挺有意思。

先贴下滑检的观点吧:

简单归纳下滑检的观点:

一、立案侦查警方必须要锁定嫌疑人,否则嫌疑人就适用时效的规定,过了规定时间就不该受追究,不管期间嫌疑人是怎么个潜逃。

二、只要嫌疑人在时效的期间没有作案,就没有社会危险,就应该适用时效规定。这是时效制度的意义!

讨论之前,我还是先贴下法条吧:

《刑法》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从法律条文上理解,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应该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

1、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包括对事的立案(发现犯罪事实)和对人的立案(发现犯罪嫌疑人);2、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

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我们先放一边,现在就谈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一直没被追诉这个时效问题。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滑检又发了一条微博:

滑检说这是最基本常识,吓了我一身冷汗,敢情我大学法学白学了?法律书白看了?

不行!我要向滑检学习!我也要看看书上是怎么说的。

可惜滑检贴出来的照片太模糊,怎么都看不到有相关内容!没办法,我只好自己去找了……

先从滑检介绍的某篇文章看起……

NO.1​

从该文的字面中,怎么都没看见要“锁定嫌疑人”这个字眼,反而该文是采用“立案决定即立案侦查”的观点,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锁定嫌疑人,只要有了立案决定,都算88条中的“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问题解决了,那逃避侦查呢?请看下图:

该文对逃避侦查分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上要有逃避侦查的故意,客观上要有行为。怎么看都是从嫌疑人的角度,关侦查机关什么事?侦查机关锁定没锁定嫌疑人完全不影响嫌疑人主观上逃避侦查的故意和客观的行为吧?反而是嫌疑人的逃避侦查的行为反而会让侦查机关难以锁定嫌疑人。

所以,本文是反对滑检观点的!

接下来我们从本系统的官方报纸——《检察日报》找找吧。

NO.2

检察日报的观点多多少少总应该有点官方色彩吧?

这个“虽然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很扎眼啊,看来这篇文章也不支持滑检。

不过滑检既然把教科书都贴上来了,我相信一定能从教科书里找到答案的!趁着周末,书童我就去图书馆逛了一圈儿,翻了不少刑法专著,不过就跟滑检说的一样,司法实践很少遇到,书上自然提得也不多,不过就算这样,我还是找到了几本书,里面有部分论述,贴上来供大家学习:

NO.3

当时一看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瞬间就觉得高大上,就是它了!

这个观点跟NO.1的观点差不多啊,没看到要“锁定嫌疑人”的字眼啊!书中是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案子予以立案”,很明显就包括了有事实,但无法锁定嫌疑人的情形。逃避侦查也没说是针对有嫌疑人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犯罪事实没有嫌疑人的案件,真正的嫌疑人也可能逃避侦查。

算了,再找找其他书吧!

NO.4

这本是标准的教科书,当年书童上大学的时候还见过这个封皮。这个观点肯定也是权威的!

可惜,还是没有找到“锁定嫌疑人”的字眼,总体本书的观点和书童的理解是一样的,并不需要区分要不要发现锁定嫌疑人。只是关于如何界定“逃避侦查”的行为,本书的解释比起NO.2《检察日报》的观点范围要小很多。但是二者同样都不要求追诉时效的限制要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锁定了的条件。

教科书都不管用了,咱继续找!

NO.5

这本是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书,应该也靠谱吧?

基本上提法和NO.3是一样的,连语言组织都差不多,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书果然还是有权威啊……

鉴于NO.5 copy现象太严重,没有公信力,再找其他书看看!

NO.6:

这本书就没谈“立案侦查”的问题,但是对“逃避侦查”的标准却提出了明确的观点。但是,就是这么明确的观点,我们还是没有看到要“锁定嫌疑人”的字眼,影响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不一定非要锁定某嫌疑人才会影响,在侦查过程中嫌疑人逃跑或逃避行为致使侦查机关无法锁定嫌疑人的,很明显也属于影响侦查活动。看来要锁定嫌疑人才能不算时效这个观点,这本书也是反对的。

累了,不过还是再找找吧……

NO.7:

本书对“立案侦查”的观点和NO.3、NO.5是一样的。关于逃避侦查,同样也没限定要锁定嫌疑人,更侧重的是嫌疑人主观逃避。

不过本书还有更有趣的一个地方:

凡是离开法律条文谈立法本意的都是自作多情。关于我国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我想从法律条文的变迁最能看得出来。以前是“采取强制措施后”,那肯定是要锁定嫌疑人了。可现在这个条文改了,还要求要锁定嫌疑人吗?特别是书中提到的“闻风而逃”,什么是闻风而逃?各位看官自己脑补。按书上这种说法,需要锁定嫌疑人才不算时效的观念早就该转变了。

啰啰嗦嗦了这么久,现在来个总结吧。不敢说书童列的这么些文章书籍代表了所有观点,但至少也能说是相当一部分或者是主流吧?

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观点对于88条的理解:

首先,对“立案侦查”:虽然理解有些差异,但感觉差别不是太大。基本上都认可立案侦查包括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这个可以统一。
其次,对“逃避侦查”:基本上没有人认为逃避侦查需要以侦查机关“锁定嫌疑人”为前提,所以这个也可以统一,就是大部分观点都认为逃避侦查不需要以侦查机关锁定某嫌疑人为前提。嫌疑人主观明知或应知侦查机关已经立案这个条件我觉得也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差别最大的或者说争议最大的应该是客观上的什么行为才算是“逃避侦查”。我稍微总结下,从作为或不作为的角度,有“作为说”和“不作为说”。NO.2《检察日报》文章持“不作为说”观点,就是只要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投案,就是逃避侦查。其他的基本上都是持“作为说”,就是嫌疑人一定要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作为说”根据侧重的不同又可分为“结果派”和“主观派”,NO.1、4、6都属于“结果派”也就是说要影响到侦查活动,使侦查活动难以进行或无法进行。NO.3、5、7属于“主观派”,也就是说只要主观上有逃避侦查的意思,客观上有逃避的行为,就可以算逃避侦查。3:3,看来逃避侦查的客观如何评价的确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但是不管是“作为说”还是“不作为说”,是“结果派”还是“主观派”,没有一个是持@滑力加01 同样的观点的。也更加坚定了我自己的观点。

所以结论就是:滑检,我不敢肯定这个问题是不是你所说的刑法学的基本常识,但,你是错的!

丝毫不理解你们讨论的,记得当初法学院的教授是这样教的,如果案件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没有立案侦查,那么过了追诉期就没办法追了,这个追诉期就是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如果是无期以上的案件,那么最长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还可以继续追诉的除外。°关于立案后未被侦查机关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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