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认领错误时的纠正

2014年6月8日 10:43 阅读 9

案例一:

1987年,董某某(男)与吴某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1989年10月,董某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董某某服刑期间,吴某某于1990年1月2日生育一女董吴某。董吴某出生后一直由董某某的母亲抚养。董某某刑满释放后,吴某某已与他人结婚。董某某否认董吴某是其亲生女儿。董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董某某是其亲生父亲。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委托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确定董某某与董吴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董某某系董吴某的亲生父亲。

案例二:

李某某(男)与刘某某(女)于1997年相识并恋爱,后二人同居。1998年,刘某某生育一子刘某。2000年4月24日,李某某和刘某某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5日,李某某与刘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刘某由刘某某自行抚育。2002年李某某再婚(妻子是初婚),因李某某与刘某某有一子刘某,计划生育办公室不为李某某与现在的妻子核发生育指标。李某某因对刘某是否是其亲生早就有所怀疑,便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对其与刘某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不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李某某于2003年8月4日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刘某没有亲子关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承认在与李某某同居前曾与他人有过性关系。最后,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当事人的陈述,判决李某某与刘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释法:

案例一是典型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曾经是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应是监护权纠纷。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主要是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律赋予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因分娩而产生,一般是不需要认领的,但在弃婴等少数情况下,存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关系的认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广义上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结婚(狭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生父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称自愿认领),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都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诉讼手段实现的认领,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通过公证手段实现的认领,只限于自愿认领。本案属于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

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以非婚生子女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就他人的婚生子女(包括已经认领或准正的婚生子女)直接提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讼。被认领人各国或地区有关立法均规定为非婚生子女,但已经他人认领的或已经准正为婚生的子女,除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经法院判决解除原认领或准正的亲子关系外,不得认领。①

另外,就他人的婚生子女直接提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实际上就是把否认婚生子女的主张与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主张放在一个诉中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涉及是否存在生身父母关系的诉讼,谁有权提出否认婚生子女的主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持严谨态度,尽管范围不同,有的只准许丈夫有权提出,有的丈夫、妻子、子女都有权提出,但对于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无权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案例二是典型的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曾经是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应是监护权纠纷。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一种确认,当有新的证据证明这种确认是错误的时,应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因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既涉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又涉及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应十分慎重。本案中,刘某在李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前出生,从法律上讲,属非婚生子女。李某某与刘某某结婚,是对李某某与刘某亲子关系的确认,就是理论上所称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准正),在户口登记中,李某某亦是刘某的父亲。但经亲子鉴定,证明李某某对刘某的认领是错误的,最后通过诉讼手段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无效。

附:

①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注:本篇微博文字最初是本人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相关内容的供稿,本篇微博重新修改整理。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2)】我国法律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虽然很不完善,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最高的。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始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且是无条件、法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认领错误时的纠正 ​​​​
法律实务探讨
法律实务探讨#以案释法#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以非婚生子女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就他人的婚生子女(包括已经认领或准正的婚生子女)直接提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讼。
2014-6-10 08:5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话筒]【非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认领错误时的纠正
2014-6-9 09:11

房地产、商事、侵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