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失踪问题

  有些人来了。他们强行进入一个家庭的住宅,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元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住所、陋室或茅舍。他们不管白天黑夜随时到来,通常穿着便衣,有时穿着制服,总是携带着武器。他们不说明任何理由,不出示任何逮捕证,通常也不说明他们的身份或他们所代表的机关,他们把家庭的一位或若干往成员拖向汽车,必要时在这过程中使用暴力。

  这往往是构成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罪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突发场面的第一幕。

定义

  根据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的、作为所有国家均应适用的一套原则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强迫失踪行为:

  “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谁受到影响?

受害者本人

  受害者经常遭受酷刑而且不断担忧生命安全。受害者很清楚楚,其家属不知其下落, 他们得到任何人援助的机会是很渺茫的。他们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已从社会上“失踪”实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任由逮捕者摆布。

  即使死亡不是最终结果,而且受害者最终摆脱了这种可怕处境, 他们也可能由于这种无人性的行为以及往往随之而来的野蛮和酷刑而在生理和心理上留下了伤痕。

受害者的亲友

  失踪人员的家属和朋友也经受着漫长的精神苦痛, 他们对受害者的生死一无所知,如果受害者活着,他们对受害者被关押在何处,处在什么条下, 健康状况如何,也一无所知。此外,他们知道自身也受到威胁, 他们本人也可能遭到同样的命运, 要查明事实真相可能会招致更大的危险。

  家庭困境往往由于失踪所造成的物质后果而加剧。失踪人员往往是家庭的主要瞻养者。他/她可能是家庭中能够种植庄稼或经营家庭小买卖的唯一成员。因此,物质上的剥夺加剧了情感上的冲击,而如他们决定去查找,其产生的费用又使物质困境更加尖锐。此外,他们不知道其亲人何时能够返问或者是否能够返问,这使其难以适应新境况。在某些情况卡,根据国家法律,没有死亡证明便无法领取抚恤金或得到其他途径的支助。经济与社会排斥是经常产生的后果。

  失踪通常带来严重的经济困境,而这又经常是由妇女承担的。一般都是妇女站在解决家庭成员失踪问题的斗争最前线。以此身份,妇女可能会遭受恐吓、迫害和报复。在妇女本身是失踪事件直接受害者的情况下,她们又特别容易受到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之害。

  儿童也会成为失踪事例的自接或间接受害者。儿童的失踪明显有悖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些规定,包括个人身份权。由于失踪事件而使儿童失去双亲之一也构成对儿童人权的严重侵犯。

社区

  社区由于主要劳动力的失踪、其家庭经济收入下降以及边缘化而受到直接影响。

  强迫失踪经常被用作在社会中散布恐惧的一种策略。这种做法所产生的不安全感并不限于失踪者的近亲,而且还影响到所在杜区和整个杜会。

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受害者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已从社会上“失踪”实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任由逮捕者摆布。被强迫失踪者通常遭受侵犯的人权包括:

  • 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权利
  • 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 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生命权,在失踪者被杀害的情况下
  • 身份权
  • 公正审判和司法保障权
  • 有效补救权,包括补偿和赔偿
  • 了解失踪情节真相的权利

  强迫失踪通常还侵犯了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项权利:

  • 家庭保护与协助权
  • 适足生活水准权
  • 健康权
  • 教育权

  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联大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都表明,广泛或有系统的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被强迫失踪攻击行为可构成危害人类罪行,因此不限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使受害者家人有权寻求赔偿、要求了解亲人失踪的真相。

  了解更多信息请看 人权高专办概况介绍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PDF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