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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案如何定罪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2013-09-13 17: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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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基准刑的确定
1、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量刑程序意见》)2010年10月1日试行
《量刑程序意见》第106条规定,“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程序意见》第28条规定“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
注:“两院三部”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10月1日生效
《量刑指导意见》“常见犯罪的量刑”之三“强奸罪”规定,“(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意见实施细则》)2010年10月1日生效
《意见实施细则》 “常见犯罪的量刑”之三“强奸罪”规定,“(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三人的,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三、主从犯情节
公诉机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区别本案五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大小,没有区分主从犯,认为各被告人责任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未区分主从犯量刑】《意见实施细则》“量刑的基本方法”之第10条规定,“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量刑】
1、《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之第3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意见实施细则》“量刑的基本方法”之第8条“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害人过错
《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立功情节
【立功的认定】
1、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的量刑】
1、《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第5条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未成年人情节
1、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第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七、当庭认罪情节
1、《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5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八、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
1、《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8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九、被害人谅解情节
1、《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意见实施细则》第三节“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缓刑
1、《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基本方法”之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6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意见实施细则》“量刑的基本方法”之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6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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