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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乐燕的悲剧还有多少?

(2013-09-21 15:11:55)
标签:

乐燕

户口

杂谈

“贱民”乐燕的悲剧还有多少?

 

顾则徐

 

 

人间悲剧天天有,但象乐燕那样的悲剧世间少有。据媒体报道,南京已经公开审理 “饿死女童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无期徒刑。所谓“饿死女童案”,准确说应该是“乐燕饿死两名女儿案”,该案于今年621日发案,当时乐燕的两名亲生女儿(25个月的李梦雪和13个月的李彤)被发现饿死家中。

 

从两名亲生女儿被饿死的直接原因而言,作为母亲的乐燕当然应该承担完全责任。乐燕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且在附近活动,沉溺吸毒、打游戏机等游乐,两个幼小的女儿则丢在家中,把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从而导致她们饿死。不过,法院判决其为故意杀人我以为是可以商榷的,如果乐燕在外期间没有人提醒过她家中有孩子,也许过失杀人罪名更加恰当。但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乐燕总属于是杀人,总是一场世间极其罕见的悲剧。

 

这悲剧是两个幼小生命的,也是作为母亲的乐燕自己的。乐燕的辩护律师认为,乐燕确实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但这也与她的成长经历相关。法庭调查显示,乐燕本人是非婚生子女,16岁之前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16岁之后独立,长期在夜场、理发店等场所务工,她不但是个文盲,而且至今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乐燕在法庭上哭着说:她很想女儿,很自责,自己从来没有得到关爱,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爱别人。因此,当作为乐燕的悲剧,就有两层含义:一,她饿死了两名亲生女儿的悲剧;二,她本人的人生悲剧。

 

乐燕本人的人生悲剧根源于哪里呢?这诚然与她非婚出生有关,但是,出生并不决定于她自己,当她出生,作为生命,理应是人人生而平等,她却没有能够得到这一基本权利——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可以证明自己为中国公民的权利。

 

《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乐燕一当出生,也就拥有中国国籍。《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而,乐燕一当出生,也就是一名中国公民。但是,《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身份证法》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乐燕诚然天然拥有中国国籍并天然是中国公民,但她并不能符合所谓“规定”获得户口、身份证,也即乐燕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拥有中国国籍并是中国公民。

 

当乐燕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拥有中国国籍并是中国公民,人生的悲剧也就开端了,她无法获得作为公民最起码应该获得的接受基础教育等权利,她只是被称之为“黑户”的“贱民”而已。这样的“贱民”有很多很多,每年都在制度性地制造出来。当然,作为“贱民”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走上乐燕这样的道路,但既然是无法证明自己拥有中国国籍并是中国公民的“贱民”,人生又怎能跟常人一样获得幸福呢?他们与幸福无关,只是悲剧。

 

 

 

2013/9/19

发表于2013/9/21《南方都市报》,发表时标题“‘黑户’乐燕的悲剧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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