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杜绝“官谣”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2013年09月07日02:39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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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喻国明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 【访谈嘉宾】喻国明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

  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一度称污蔑;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公务员现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其工作人员……日前,新华社记者梳理出一些官方“先否后肯”的怪现象,希望能引起一些不注重多听、多看、多调查,遇事善于说谎、急于否认的相关部门重视。

  新华社认为,网络谣言泛滥被人人喊打,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刚露头的“官谣”。如何看待“官谣”现象,新京报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

  “官谣”源于行政素养不足

  由于“官谣”的发布者是以政府作为信源,从眼前来说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从长远来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

  新京报:“官谣”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喻国明:原因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遇到危机时,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而采取说谎、瞒骗等方式来试图掩盖自身错误和问题。

  作为公职人员,其社会属性和社会角色,都要求应该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而政府部门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应当要成为社会的道德示范,才可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然而,一些政府官员的这一意识很淡薄,在遇到问题和质疑时,首先选择的不是用诚恳的方式向公众澄清问题,而是采取欺骗和忽悠的办法,遇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急于否认的态度来试图掩盖真相。

  应该说,“官谣”的形成,和部分政府官员行政素养较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自身公信力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新京报:从法律层面看,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喻国明:深入到法律层面上,不少政府官员和执法机关大多秉持的是人治思维体系下的思考方式。对于法律的作用主体,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政府部门同样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将法律视作约束公众的工具来行使。同样,并没有意识到,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其说谎、欺瞒等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京报:目前有哪些法律制度可以进行制约?

  喻国明:对于国内的公务人员来说,如果有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公职权力来指使所在部门来为其错误背书、发布虚假信息的话,这是违反《公务员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该受到问责。一个公务人员,一个公权力机关,如果造谣撒谎的话,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在这件事情上他能撒谎,很有可能在其他有利于或者不利于他自己的事情上都会撒谎。

  比如克林顿因为莱温斯基的事情遭到国会弹劾。当然其道德失范的确引起民众非议,但是国会能够弹劾他,并非因为他道德水平有问题,而是因为他作为政府公务人员、行政长官,他采用说谎、欺骗的方式来试图掩盖真相。

  新京报:“官谣”有什么危害?

  喻国明:一般民众的撒谎、造谣,的确有不良的影响,但其能作用的范围有限,而且社会有更大的力量能去纠正这一谣言。在民间谣言中,“无影灯效应”会更为明显。

  所谓“无影灯效应”,就是比如有个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不实信息,但在一个公共平台上,当所有知情人的信息汇集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互相补充、纠错的关系,真相很容易就能够得到再现。因此,“民谣”的危害从时间上来说也要短得多。

  “官谣”则不同。一个掌握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如果有意来撒谎或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维护小团体的利益,这种危害将远大于缺乏根据以讹传讹的“民谣”。由于“官谣”的发布者是以政府作为信源,从眼前来说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从长远来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

  “官谣”损伤社会公信力

  本来“官谣”回应的就是公众对事实的质疑,而采取蛮横的欺骗、否认态度,不仅无法满足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反而会加深公众的疑虑和不信任。

  新京报:“官谣”对于政府公信力有哪些影响?

  喻国明: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占据公共资源的一些机构,具有信息占有上的优越性以及排他性的权力,要是有意撒谎,或者希望通过撒谎来实现自己的一己私利的话,公众很难对其所说的话进行核实。因为对事实真相缺乏多种观察视角,公众除了听信官员的一面之词,很难有其他的求证办法。

  在缺乏其他信源求证,官方发布消息又难以服众的情况下,对于公众来说事实真相就会更加扑朔迷离,本来“官谣”回应的就是公众对事实的质疑,而采取蛮横的欺骗、否认态度,不仅无法满足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反而会加深公众的疑虑和不信任;另一方面,发布“官谣”的官员,也就意味着他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执政方式都背离了执政权力本身的运行方向。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十分重大的,更伤害了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新京报:保证信息真实,政府部门责任更大。

  喻国明:一个社会需要有责任主体成为社会信赖的权威、社会公信力的中流砥柱,而这一角色原本应由几个主要责任主体来担当。比如知识群,应该成为社会信任的一大“抓手”,但他们的社会信任度也在逐渐被消解。另外就是公权力机构,应该是在危机时刻让公众最愿意托付信任的一个“抓手”。还比如法院系统,他应该承担社会行为道德底线的护栏,信任的维护者的角色,这些都是一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标志机构。

  但是,当前社会的最大问题在于各方公信力的普遍缺失。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利害选择的时候,也常常倾向于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掩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

  新京报:当这些机构都出现问题的时候,社会公信力怎么办呢?

  喻国明:要恢复社会公信力,首先就应该从政府做起。政府部门要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应该是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对自己有利不利都能正视事实、不撒谎、不造谣,这是现代政府的起码作为和底线要求。在一个社会中有道德感召力,拥有社会公信力,也是政府有效执政和有效带动社会发展的一个最基本保障。

  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权力的运行应该公开透明,这样所谓的“官谣”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土壤。只有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

  新京报:谣言出现与政府信息披露不到位有关?

  喻国明:谣言成为我们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与政府信息仍然不够公开有关系,如果政务的各个方面都能公开透明,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声音政府部门能够自信坦然及时公开信息,那么谣言也就难以长时间内存在了。

  试想如果面对来自公众的质疑,官方新闻发言人不是采取简单粗暴的否认态度,而以公开充足的理由证据来说服民众,相信在事实的理据面前,谣言也就无从藏身了。正是因为一些新闻发言人在回应质疑时模棱两可,才使得谣言有了滋生的空间。

  “官谣”的产生实际上也是一个道理。由于有关部门在发布消息时藏藏掖掖,不愿意把掌握的事实情况告诉大家,或者根本就并未去调查了解就急忙站出来否认,这样用谣言来辟谣的方式,怎么可能服众呢?

  新京报:如果说谣言难止是政府本身辟谣方式出了问题,那么“官谣”这种由政府本身发布的谣言,又该如何辟谣呢?

  喻国明:“官谣”这种由政府发布的误导性信息,实际上就是某些部门负责人有意误导公众。任何一级政府都是不应该有私利的。而如果某一个机构的领导为了个人的私利而利用公权力为自己背书的话,他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公务员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应当受到行政上的处罚、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这句话是十分正确的。治理谣言首先应该反思,是不是由于自己的不作为或者错误作为导致谣言越禁越传?自己在发布公开信息时,是否的确披露了事情的真相?希望通过欺骗、说谎的方式来掩盖事实,用官方的话语来为个人私利做掩护,只会激起更多的舆论反弹,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所谓“正人先正己”,就是作为道德示范、公信力载体的政府部门首先应该做到不发布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传谣,才能为社会为公众垂范。

  在回应谣言时,应该选择坦诚公布信息而非遮遮掩掩的方式来进行危机处理,不是用“以谣止谣”的方式来回应公众的质疑。

  新京报:怎样才能杜绝“官谣”?

  喻国明:需要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首先,发布“官谣”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与恶意散布民谣的老百姓一样的惩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在当今法治社会环境下。不能老百姓发布谣言就被拘留,而政府相关负责人发布不实信息就能够以职务行为作为法外豁免的理由。

  同样,对于发布不实信息的新闻发言人也是如此。在刘铁男被实名举报一案中,刘铁男落马之后其新闻发言人被调离能源局。其他案件中最初发布“官谣”的新闻发言人究竟是否受到处罚,都没有了下文。

  谣言止于公开。想要从根本上防止“官谣”的产生,需要更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也就是说,权力的运行应该公开透明,这样所谓的“官谣”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土壤。只有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

  新京报记者 陈白

(原标题:杜绝“官谣”,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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