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随后连刺伤者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4月22日,西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宣判药家鑫死刑。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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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纠纷案终审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药庆卫(药家鑫之父)上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回顾:2011年8月,药庆卫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显连续30天在20家知名网站、报刊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2012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药庆卫胜诉。
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以一审判决对张显的侵权行为未予全面认定、对张显的惩戒力度较小等为由提起上诉。
张妙家属索药家20万遗赠案 张妙家属撤诉
2012年2月27日,张妙的父母和孩子一起将药家鑫父母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支付药家鑫遗赠款20万元。在持续半年后,该案原告于2012年7月21日提出撤诉,放弃对药家鑫遗赠款的支付要求。
药家鑫父母的代理人之一马延明称,“打的时候是一场闹剧,结束的时候更是一场闹剧,只是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一个新的社会热点而已”。
1.药家鑫因“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为由将无辜者刺死,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唏嘘。尊重生命、宽以待人,培养这些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刻不容缓。
2.在药家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最初对药家背景的质疑,到后来对其以“激情杀人”开罪的愤慨,都凸显了民意在最终判决中前所未有的影响。如何在听取民意的同时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值得反思。
从药家鑫案件到李昌奎案件,法院态度在舆论的狂潮中反复无常可见一斑。这也体现出中国司法的不独立——司法不仅没有权威,难以独立于其他权力,也难以独立于舆论。【详细】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生,西安音乐学院大学三年级学生。
父亲:药庆卫,曾任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军人身份,正团级军衔,副师级待遇。
母亲: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经退休。
张妙,女,1984年8月14日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北雷村人。无固定职业,遇害时有一个两岁半的儿子。
家庭情况:张妙在家中排行老大,下面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其父张平选1998年因车祸治病欠债,家里生活拮据。为补贴家用,张妙初中毕业便辍学开始打工。
激情杀人
有些“心理专家”站出来以各种“心理问题”为由给药家鑫充当法庭外的“辩护人”。他们的一个理由便是此案属于“激情犯罪”。
对于激情犯罪,两造法庭辩论的焦点,是所受到的挑衅是否足够激怒一个“平常人”。说药家鑫“激情杀人”,显然是误用:他受到了什么常人会被激怒的挑衅?【详细】
药家鑫的杀人确实是出于偶然,没有预谋,但要构成从轻情节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欠缺一个根本的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详细】
激情杀人的危害性不同于蓄意杀人,所以,可以从轻但不是必须从轻。药家鑫案,不是激情杀人。撞了人不去救,为了逃避后果反而杀人,这种临时起意极为恶劣,因此无法从轻。【详细】
舆论与审判
药家鑫因故意伤害杀人被执行死刑,固然是因其罪孽深重,但并非十恶不赦,在法律上,药有自首情节,判决其死刑或死缓,都是可上可下的,而决定死刑或死缓的最重要一个因素是民意。
该案中影响民意的因素如下:其一、被害人代理人的舆论造势,在网络上发出“农村人不难缠”、“拒绝赔偿”的声明,促使法院顾及被害人的坚定立场。又法院只判赔偿被害人4.5万余元损失,也使民众对被害人倍加同情。其二、药家鑫辩护律师失策,其激情杀人的辩护,不符合事实,反而凸显恶劣情节,引起反感。其三、药家鑫的家人没有道歉和赔偿到位,也被谴责。及至死刑复核阶段,药父开新浪微博进行道歉和澄清事实,此时死刑已定,无力还天。其四、最重要的是民意的土壤,国人的传统观念是“杀人者偿命”,而宽容和解只是少数人的呼吁,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药家鑫是必死无疑。【详细】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详细】
2011年4月25日,张妙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在博客中发表声明,称受害人家属放弃追要民事赔偿,并且重申一贯立场:不愿接受带有血的钱,不愿要药家鑫的钱。【详细】
2011年5月31日,药庆卫发微博称,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
2011年6月5日,药庆卫发微博称,张妙父母将20万元退回,药庆卫表示“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张妙父母和孩子需要时再来拿。
2012年2月8日,张妙家人前往药庆卫家,索要20万元赠款。双方言语不和,期间, 张妙家人与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更发生肢体冲突。
2012年2月27日,张妙家属向法院起诉药家,要求兑现药家鑫“遗赠”的20万元,西安新城区法院受理此案。【详细】
2012年4月27日,张妙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20万元赠款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被告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2012年7月21日,张妙家属提出撤诉,放弃对药家鑫遗赠款的支付要求。
2011年8月4日,药庆卫觉得自己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遭到一系列不正当言论的攻击,起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此案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正式立案。【详细】
2011年9月5日,药庆卫追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张显在各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详细】
2011年9月29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起诉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张显被诉请在各大媒体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张显称无法做到,但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详细】
2011年12月29日,药庆卫起诉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药庆卫要求被告张显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被告不肯接受,案件未当庭宣判。【详细】
2012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药庆卫胜诉。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号。”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受到广泛关注。2011年4月1日,其同学李颖在网上留言,被大量转发和谴责。李颖随后致歉。西安音乐学院否认李颖为该校学生。
“我们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
——2011年4月25日,药家鑫案原告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贴出“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原告张妙的丈夫王辉表示放弃追要法庭判决的赔偿,并对民事部分不合理地方放弃上诉。
“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
——音乐人高晓松曾如此批评驾车肇事者药家鑫。不过,2011年5月9日,他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随后被刑事立案。其在看守所中表示:“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2011年6月7日,交通肇事杀人案犯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其父在微博上表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一个大三学生,为什么会如此凶残,除了药家鑫个人家庭教育的扭曲外,学校和社会的风气是否也有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药家鑫的作恶是社会教育堕落的反映,以警醒社会善良风俗的教化。药家鑫负有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但是如果社会风气好点,或不至于如此不堪。【详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药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甚至公众的怒火,比药案本身更关键的是某些媒体和个别专家的表现,也包括一审法院异乎寻常的举动(如在听众中发放问卷)。不少人直接认为这是官方机构在为对被告人从宽发落的前奏。对于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尽显无遗。【详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看到媒体报道,药家鑫案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余元时,颇有疑问,一条人命何以赔偿如何低?西安中院把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既与法相悖,又不合理不合情。应当纠正,依法改判支持死亡赔偿金。【详细】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张培鸿:不以被害人的立场为依据判决死刑,也不能单纯以被告人的立场刀下留人,而应本着限制死刑适用、推进刑罚文明的出发点,以被告人的行为和刑法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将每一件判决都当作对社会生活的指引。【详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死刑裁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避免,应该用更宽容的心态面对各省间死刑案件的差异。当我们说李昌奎相比药家鑫更应该死时,为什么不换位反思一下,是不是药家鑫更应该活呢?【详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权力裹胁司法导致舆论容易沸腾,权力绑架舆论导致司法难以独立;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渐成为规范。【详细】
中国2011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委会:药家鑫被认为是为言论所杀。张显也被认为尽管在药案前期有正义初衷,但被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失控的正义。药家鑫父亲的名誉权起诉,既是维权,也促发广大公众进一步反省自我。【详细】
新闻从来是易碎品,因而记忆往往被笔削。众声喧哗之下,媒体不免疲于奔命。舆情兴勃亡忽,制度推进却付之阙如。动车事故之于发展模式、校车惨剧之于教育体系、郭美美之于慈善事业,双汇蒙牛之于食品安全,均为亡羊补牢之机,然而时过境迁,难免意兴萧疏。
“纪念日”有感而作,拾掇故事,回访旧闻,以矫“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之失,敬请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