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杀婴案赔偿过低的思考
(2013-05-29 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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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杀婴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律师侵权责任法 |
分类: 随感 |
赵虎 律师
这是一个悲惨的故事,一个无辜的婴儿在一起盗车案件中被残忍杀害。本案法院已经审理完毕,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只是被害人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只判决赔付1.7万元。给我的第一感觉,这个判决判的太轻了。生命虽然不能用钱来衡量,但是赔偿数额往往也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本案从法律上来说,也再一次提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应该与一般民事诉讼一样?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些赔偿项目中,金额最高的一般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根据各地经济指标的不同,一般在20多万——70多万这个区间。精神损失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有些特殊案件曾经达到30万元左右。如果本案属于一般民事案件,被害人父母至少可以得到数十万元的赔偿。那么为什么实际上只判赔了1.7万元呢,这个数字跟一般民事案件相差太大了吧!答案只有一个,因为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司法解释在赔偿范围上没有包括死亡赔偿金(虽然在第一百五十五条最后有一个“等”字,但是现在实践中很少由法院认为这个“等”字包括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并且规定了不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赔偿赔偿1.7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属于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是为了便利放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还是已经不是民事诉讼,变成了刑事诉讼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理论性很强,辩论没有终点。本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要求保护的还是民事责任,应该适用民法等法律的规定。其实,即使以前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的,因为最高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有关此的争论没有停止过,众多的民法学者都认为应该与一般民事诉讼一样支持精神损失费,也曾经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最高法院提出过相关建议。非常简单的说:如果因为刑事案件导致残疾的,收入也会下降,用于补充收入下降的残疾赔偿金却没有,仅因为犯罪人已经判刑了吗?因为刑事案件导致死亡的,死者的家属不会精神痛苦吗?死者的父母不会失去子女的赡养吗?死者的儿女不会失去抚养吗?罪犯被处以刑罚这些就可以得到补偿吗?这种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另外,从现有法律规定上来讲,刑事附带民事中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也有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特意规定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看,即使侵权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所以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下位法,不应该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应该尊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精神,否则其效力是有必要受到质疑的。
法律是民意的表现,从这个方面来看,如果大多数公民认为长春杀婴案中赔偿1.7万元过低,司法解释规定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合理的话,该司法解释也就违背了民意,需要修改。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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