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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对方无罪辩护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

2013年07月11日 15:1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晓飞 王巍

5人涉嫌强奸案追踪

今天上午,李某某强奸案受害人杨女士及其律师委托本报发布声明,称李某某的律师所发声明“片面陈述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并质问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对子女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针对李某某律师声明中的观点,杨女士在律师声明中也做了相应的反驳。

昨天,本报报道了李某某新任辩护律师所发布的声明,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同时指出李某某等未成年人深夜在酒吧内大量饮酒,保留追究酒吧等责任的权利。

被害人讲述

对方无罪辩护 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

昨天,看到李某某新聘律师所发的声明后,被害人杨女士几度哽咽,“他想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伤心。”杨女士称自己已经极其悲愤、痛不欲生。

“他们没有尊重一名被害女性,也没有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替我想想,这等于是对我的第二次伤害!”杨女士表示,“案发后,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反而又听到这样的言论。”

杨女士称,自己当时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

事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对方极力阻止其将此事张扬出去。

“甚至害怕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后来我想通了,鼓起勇气,选择去报案,我相信北京警方。”杨女士称。

对于2月初的记忆,杨女士一直不愿回想起,“有很多朋友关心我,但我还是选择低调生活。”杨女士没想到对方的一份律师声明又激起了千层浪,“铺天盖地的都是李某某,让我无法忘记那个噩梦”。

杨女士称,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律师释疑

是否无罪辩护 尊重当事人意愿

昨天,李某某新委托的律师表示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消息发布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上的转载和议论均认为,“李某某无罪岂不是让其逍遥法外?”甚至有媒体同行电话询问:“律师有没有说依据什么进行无罪辩护?李某某这事儿明摆着犯罪了啊……”

对此,松涛律师事务所负责代理刑事案件的张楠律师表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张律师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主要会进行会见当事人和查阅卷宗两项辩护准备。

在会见当事人时,律师会与当事人交流,让其将案件所有的情况如实说出,从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情况。

不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在委托律师辩护之前会提出要求,比如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就要按照对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思路进行操作。其中包括很多辩护技巧,包括用什么理由去反驳检方的指控,告诉当事人如何回答相关的庭审问题等。

由于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尚不能阅卷,因此在签订代理协议后,律师阅卷以及会见认为当事人有罪,但当事人坚持要进行无罪辩护的,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被告人在接受法庭的审判之前,均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是认为其涉嫌犯罪,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听取公诉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等的说法,再结合证据来进行认定。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院决定的。

所以在法院对案件审理前,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认定一个人有罪与否,而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是被告人委托律师时可以提出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张宝钰] 标签:李天一 女方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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