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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5日 星期五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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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恶意差评师”案宣判
12名80后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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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杭州7月4日电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徐艳芳)看准淘宝网店老板重视“好评”的心理,购物后以差评相威胁,要店主花钱买平安。昨天,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桂林等12名“淘宝差评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为全国首例恶意差评师团伙案。

    杨桂林等12人均为80后,其中有几个也是网店经营者,还有一名是在校大学生。2012年6月,杨桂林通过网络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别与被告人周全等11人联系并教授他们以做“网络差评师”的方法勒索淘宝网店卖家的钱款,即由“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被告人杨桂林通过QQ、阿里旺旺等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为了不影响网店的正常经营和信誉评价,淘宝卖家往往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杨桂林。杨桂林收到钱款后,再将部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参与恶意下单的“网络差评师”分赃。在一个月内,被告人杨桂林等12人作案14次,共计得款2995元。

    在审理过程中,其他11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杨桂林辩称没有教授其他被告人作案方法,其是真实购物,淘宝卖家主动联系并给予金钱。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桂林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本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桂林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教其他被告人做网络差评师并多次向淘宝网店卖家勒索钱款的事实,有其他11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网络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杨桂林原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他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定罪标准由数额较大变成了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浙江法院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为金额达到1500元以上或敲诈勒索次数达到3次以上。一些差评师虽然每次要钱的数额不大,但因为次数多,就难以避开法律制裁。故被告人杨桂林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故不构成犯罪的相应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杨桂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庭上,杨桂林等原本不相识的被告人都后悔莫及。“我纯粹是出于好奇,觉得好玩,所以才干了。”职业差评师周全说,事实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半年之后,他才知道“三毛”的真名叫杨桂林。就连被告人中唯一的女性、平时在家管管孩子、上上网的广西人梁某,看到有召集差评师的帖子,也不假思索加入其中,事后才后悔:“这样害人误己的事,我真不应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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