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数年,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微软霸王合同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确认协议中有四项属于“霸王条款”,微软败诉。7月8日,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刘明向记者展示了刚刚收到的北京高院快递来的终审判决书。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李凌
事情起源于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的消费者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
郭力认为,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比如,协议中规定,“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于是,他将微软起诉到法院。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协议的各项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同时,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经过对协议中28项条款逐条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其中四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被确认为无效。
2011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后,微软不服,当即提出上诉。
2013年6月,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微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持续数年,对于郭力而言,牵扯了太多精力。他表示:“我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唤起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敢于回击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