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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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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聂树斌案再思考

(2013-07-10 11:15:32)

第二次开庭时写的这篇文章,现在再次开庭,根据媒体报道内容,与我分析的又接近了不少,真相是什么,理论上讲,根本没有真相,真相实际应该是证据下的事实。

 

理念:疑罪从无
方法:每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 每个证据都要查验属实, 证据之间矛盾要合理排除, 得出结论要有排他性。
依据: 谨慎依据媒体报道, 我无法获得直接信息。
基于以上原则来分析王书金案, 以排除他是聂案真凶。

一、他交待罪行之时, 并不知聂案。
1、康案案发之时, 王书金在案发现场附近打工,熟悉附近地形, 案发后, 有多人围观现场, 当地街谈巷议此案, 合情合理,所以对于一些本案的直观信息, 比如, 身高, 胖瘦, 穿着, 伤口, 环境, 遗留物会有发现, 并以讹传讹, 且有很大程度变形,符合传播学特点。
这些依据说明了王书金对案件描述与聂案有吻合之处, 但是更多都是与基本事实变形的传播。
1)受害人康某身高, 王供诉与自己差不多, 王172厘米, 而康实际身高152,王的供诉与实际相差很大, 如果王实施过强奸,且近距离接触掐脖跺胸, 是不应该出现近20厘米的误差, 那么误差的原因可能就是听来的和猜测的, 如果他把身高说的矮一些,而康实际身高高, 有个合理解释可能是因为蜷曲或者其他姿势导致误差, 但是矮的说高了, 除了说明他根本没见过受害人,还有其他合理解释吗.
2)关于康某死因, 王书金交待说, 一个是掐脖子, 一个是跺胸部, 听到骨折声, 而案卷的尸检报告显示, 用衬衣勒死,另尸检并无胸部骨折, 首先死因说法极为误差, 因为用手掐脖子的痕迹检验与用衣服勒死的痕迹检验是截然不同的, 另以一个172高,我们判断至少有150斤重量的人, 按照他的描述跺胸法, 是会出现他所描述的骨折声音的, 但事实经过检验, 胸部并无骨折,如何分析这个差异, 还是听到的, 比如传闻是掐死, 或者死者胸部有伤痕, 因为是尸体的发现者或者目击者最初见到的可能情形,恰如王所描述的。
3)作案时间, 聂案确认的作案时间为五点钟下班后, 而王交待是下午一两点钟, 这个误差也是极大的, 首先聂案确认的时间为康的同事证言,因为康是工人, 有上下班时间, 所以此所可信, 那么王则说谎, 可能是时间久了, 记忆出错吗, 可能性不大,因为他强奸杀人案子只有四起, 不是四十起, 记错可能性不大, 还有, 其他三起案子交代的基本无措, 所以康案不该出错,这也是我怀疑王书金还另有其案的理由之一。这成了王杀康的很大疑点。
4)案发现场情况的供诉非常合乎传播情形, 王供认临走时拿走康的连衣裙, 受害人的身体是光着的, 事实上, 康某穿了白背心,更主要脖子上有花衬衫, 为何所说, 这合乎传播情形, 因为一个被奸杀的人被传成一丝不挂是合乎情理的, 基本上是夸张加想象传播, 另,又一次出现花衬衫, 与用衬衫勒死细节吻合, 而与王的用手掐死有很大误差。所以康的遗体情况接近是传播出来的情形。

此处有个细节就是聂的母亲在法庭上喊, 衬衫不对, 证据有假的情况, 其实, 二十年了, 老人家记忆可能有偏差,另媒体报道当年的一个办案民警见到过卷宗里的这个衬衫, 还有, 这个证据, 警方丝毫没有作假的意义, 任何作假总有动机,而衬衫没必要作假, 熟悉证据规则的人都会了解这点。

还有一个细节也被媒体大肆报道, 就是王交代现场有一串钥匙, 其实不难理解, 这是一个表面的文章而已, 谁看到了都会知道, 都会说都会传, 都会被人知道, 因为这是可视的, 了解不是困难的。

假设王书金交代出的康某身上有显为人知的记号, 比如疤痕, 胎迹, 而这些特点又无法被目击,那我会确信他是凶手。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以上是王案所暴露出疑点的分析, 应该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也就是所, 结论不是唯一的, 没做到排他性, 因此无法定罪。

下面的问题是, 王认罪时, 尚不知聂案, 如何解释, 其实一点都不难理解, 只是很多人的私念阻碍了对事实的判断, 拿聂案所,很多人都相信他受到了刑讯逼供, 我也信, 在20年前, 实际这是一个人人都默认的事实, 那时候不提法治, 少有监督,刑讯逼供并不少见, 而且全国的公安机关破案方法类似, 聂树斌没有前科劣迹尚被刑讯逼供, 那么对于一个网上通缉十年的逃犯,肯定死罪的人, 不把他的罪行砸干就是怪异了,这也是潜规则,不解释。
2005年3。18楚天金报的报道, 王落网后, 公安部曾做出批示, 深挖王书金罪行, 扩大战果, 这符合当时的情况,大河报朱长振:2005年1月22日,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作案现场,这是在杀死另外3个女性之前的事。也就是在这次指认现场时,广平警方却获得了一个令办案民警大为震惊的消息:此案已结,案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枪毙!

这些文字恐怕只有在当时的新闻里见到了, 这样案子, 我喜欢查找老新闻里的蛛丝马迹当证据, 尽管都不是很专业,但老新闻真实真诚单纯。我鄙视很多现在的媒体私心太重,背后很多动机太复杂, 文章隐藏忌讳的内容太多, 媒体伦理丧失的太多,请对号入座。

2005年的报道证明了, 第一王书金是强奸杀人的网上逃犯, 那么串并案侦察是必然的, 第二公安部的批示也是如此,第三案子破的越多警方战果越大, 成绩越大, 第四, 河南警方并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 仍当作未破案件串并, 第五,逻辑自然而然的,河南警方审讯王书金, 康案是不是你做的, 而且怀疑他的理由太充分了, 一个是当地案发附近工作, 一个是作案手法一致,所以, 我猜想, 只能猜想, 王书金交代完其他三起强奸杀人案件后, 河南警方又拿出康案, 成为王书金供认的第四起案件, 顺便说一句,很多嫌疑人不是那么乖的, 一被抓就问啥说啥, 很多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绝不逊色警方。所以常见报道说, 斗智斗勇, 斗智好理解, 斗勇呢,呵呵。

本案, 由于本文分析的那样, 开始认下康案属于被动, 可是到后来就是有心载花无意插柳了, 王书金即使没有康案, 他的罪行也够死刑,并且早该执行了, 但是因为康案, 他还活着, 至少已经多活了六年, 他是康案的受益者, 最直接最明显的,并且他还会无限其的活下去,知道康案水落实出, 但是遥遥无期, 不是做不出结论而是不敢轻易公布, 所以王书金还会活下去, 只要他咬死康案, 他就会活,法院不会判决, 连死缓都不会, 是不判决。这些王书金心里应该清楚的, 包括他的律师也是清楚的, 所以, 之前认康案可能是被动愿望,而现在完全是主动自愿了。

我们从王书金上诉理由也可以看出端睨: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从法律上讲, 上诉是一个被告人的权利, 我们要维护这个权利, 从情理讲, 这个上诉理由有些不要脸, 我们怎么看待这个上诉,他是否重大立功表现呢, 检查机关的责任就是驳斥这个说法, 所以被广为非议的控辩双方的换位, 这就好理解了, 其实,反驳上诉内容也是检察官职责, 是没有问题的, 只是很多法律人媒体放大这个角色倒位, 浑水摸鱼, 除了暴露出一部分人的无知,主要是媒体, 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人的无耻, 他们知道, 这种倒位是正常的, 也是正确的。
实际, 假设重大立功被法官采信, 王书金因为其犯罪事实与罪行, 根本无法免死, 但是, 他却能一直活下去。
不要相信某些媒体宣扬的那样, 良心发现或者好汉做事好汉当的英雄状举, 这些媒体才是良心真的坏了呢, 王书金是一个身负至少三条人命,并多起强奸案, 被判处了死刑的罪犯, 但是因为历史的误会使他还残活在这个世上, 可怜被他残害的受害人至今无法报酬雪恨。

另外一点也加强了我对此案的认定, 就是王书金律师毫无实质的辩护, 律师辩护, 没有针对质疑直接答辩, 而是针对了证据合法性等外围内容,针对性差, 因此辩护不利, 比如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复印件是缺乏合法性, 但有复印件就该有原件,这样辩护 除了可以拖延一点时间之外,并无实质意义, 当然这里有客观因素, 律师没有见到证据, 可以理解, 我们期待律师阅卷后能有精彩辩护。

对于控方在法庭上强调的作案细节,如衬衣、死者身高等所谓王书金供述与事实的差异,朱爱民表示,案件久远,王书金不可避免存在记忆偏差。但这并不能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朱爱民称,控方出示了两份证据:受害人尸检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但皆为复印件,而且自称是从调查组那里获得,证据明显存在瑕疵,“先天不足”。其中,尸检报告上,两个法医一个有名无章,一个有章无名,且章也为私章。在现场勘查笔录中,缺少方位示意图,不符合形式要件。更要紧的是,这两份证据系控方首次出示,之前没有告知辩护人,也没有在庭审前提交法院,导致律师没有基本的阅卷和核实应对的时间。

综合判研本案, 实质如何, 确实难下结论, 那么最佳做法:第一, 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河北高院当避嫌,最高院当指定其他高院审理此案。第二, 根据疑罪从无精神, 要敢于宣判王书金无杀害强奸康某罪行, 要敢于宣判死刑, 第三,启动再审程序, 也根据疑罪从无精神, 再审聂案, 无论实质还是程序, 只要有瑕疵, 只要聂无确实充分证据, 就要敢于改判,要用于担责, 第四, 建议启动聂案再审要先于王书金案宣判, 为了程序正义, 以及公民信任。第五, 对于错案, 只要不是涉嫌违法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因为审判的客观性, 有些错可以理解, 不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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