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身份对强奸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句“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惹了大麻烦。或许我们说,因为“性工作者”的职业身份,使法律对指控侵犯其性权利的被告人的认定更为谨慎,使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得以充分展开,可能更为恰当。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赵良美

编者按:一句“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惹了大麻烦。他所关注的李某涉嫌强奸案,无疑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未经审判,但已被过度曝光。先是因嫌疑人李某出身“官家”,后又曝出受害人是“陪酒女”(其代理律师已否认),身份差异强烈刺激公众的神经,形成他们对司法的理解甚至诉求。对于教授引发争议的那句话,两位作者分别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各自阐述。

公众担心司法受到权力的干扰而关注,学者担心公众的过度关注(尤其是一边倒的观点)影响司法,都合情合理。近几年来,从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到唐慧(女儿)案,及被热议的嫖宿幼女罪,都能看到司法与民意、精英与草根、法律与道德的分歧。有法学教授撰文介绍了7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轮奸冤案(此为特殊个案,勿与李某案产生联想),此案最后实现惊人逆转,美国社会展开反思,或可参考借鉴。

或许我们说,因为“性工作者”的职业身份,使法律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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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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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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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

易教授是中国败坏了的知识分子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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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继8月6日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GLOBAL酒吧值班经理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后,8月19日下午,梦鸽前往公安部信访办公室递交资料,为儿子李某某“申冤”。针对梦鸽上公安部信访办递交材料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这是梦鸽的权利,但对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她举报的内容是酒吧经理有组织卖淫的行为,这跟她儿子是不是强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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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中国法律 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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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6

刑事实务律师与学者间的差距就是这么显现出来的,也许表达的是相同的意思,说法却大相径庭,得到的社会反响当然就不一样,你确实很厉害,张青松律师,正是因为崇拜张明楷老师这样的学者,你这样的律师,我才选择考取刑法学的研究生,去追求自己喜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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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5

不是易教授惹上麻烦,而是他内心的暴露! 他向人们的良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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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xxx

Aloha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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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oha1105

2013-07-29

悖论:需要花钱买,也可以不花钱用暴力获得。是鼓励大家都去强奸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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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真正的害有多大,一生有几个人不被害?认识罢了,被害人只要活着,就有不被强迫性精神受害的权利,否则总要遭受异样的看觑,而事实的本质却是人人并无不同,不过是婚内婚外,年幼年轻年老的差异,人人都要经历的过程,什么饿死小、失节大的千年腐论,不从脑子里除去,只能害人害已,究竟也减少不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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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砖家太多。

2013-07-25

狗屁不通的逻辑,强奸、轮奸罪的认定不应该这么繁琐,在事实面前还这么的颠倒是非,社会无药可救了。看看美国和英国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就行了,何必在这里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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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这种自由裁量的说法,貌似取消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价值边界,是一种粗暴的自由裁量和法律价值虚无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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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无耻的学者!这样的人也能在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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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为什么判决是法官一个人下的,陪审团是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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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南方周末去死吧,中国的公平还在不在,如果继续这样下去,中国必定又是下一个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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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什么电影,能给推荐一下不? 谢谢了

2013-07-26

有部电影探讨过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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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本文作者也应被声讨,他的逻辑是:他跟大家说那个女人昨夜没穿内裤走在巷子里,他还严肃地提醒大家,你们别以为她是被强奸、轮奸或与人通奸,有可能天气太热。 在大家关注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的当中,讲这个故事的用意无论如何,都会在事实上让人们产生不必要的不客观的想象。别以为媒体刊出此文就是理智和高尚的,为何我们不都催促司法界尽快调查处理呢? 作者申辩:我在文中都提醒你们别和李案营造各种联想。 诸位,这就是作者和媒体的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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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精神伤害无法定量,不是一个人不流泪不绝望不留阴影他受的伤就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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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7

作为一名女性,向这位所谓的法律工作者表示极度抗议。原来法官工作就是看人工作种类下菜碟了,真人性啊。还天赋人权呢,原来是职业种类赋人权啊。不要把你们能力的局限性作为你们草菅人命的借口了。极度鄙视,女性的人权就在我们的生命中,无论我是主妇,妓女,教师,舞女,律师,站街女,幼女,老妇,受到强奸就是要犯罪者得到应有惩罚。作为公诉机关自己不努力找证据支持受害者,反而先向自己应保护的对象投以鄙视的眼光,然后大腿一翘说举证难,真有中国特色。对于本文作者,想必凡是女性均鄙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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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7

同意 前面说的感觉还不错 就是这个精神痛苦实在不敢苟同 我倒是觉得不管受害人是什么职业 有偿提供性服务也好 哪怕是自愿无偿提供性服务 只要犯案那一次不同意也不行 而所谓的精神痛苦则不能按照受害人职业或过往来定 而要按照常人来定 这是从受害人一方来说 而从嫌犯一面来说 法律量刑依据犯罪情节影响恶劣程度 普通嫌犯可能未必有这么广泛的影响 但谁让你是公众人物或公众人物的子女呢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就必定要求你谨言慎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既得利益已经给你了(不管你愿不愿意)所以责任就理所当然地更多一些(我不太确定自己这个观点对否)

2013-07-25

前面讲的倒是挺在理的。不过这最后精神痛苦什么的,是不是扯远了。照这么说强奸处女和非处女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还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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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被害人的工作经历,对受害时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固然有影响,这一点也只能在量刑的时候有体现吧,在定罪的时候,还是那句话,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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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要凸显你的无知

2013-07-25

狗屁道理,只要别人不愿意就属强奸!!有的小娃子就被强奸怎么不判死刑啊才判几年十几年的,对人家人身伤害或精神伤害可是一辈子的,!!!!!????